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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三題:地區青少年發展資助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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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五月二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張國柱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的書面答覆:

問題:

  自2005年起,社會福利署每年獲1,500萬元經常性撥款,透過各區的福利辦事處,推行地區青少年發展資助計劃,照顧0至24歲弱勢兒童和青少年的發展需要。部分款項用於推行各區的個別計劃,部分則以直接現金援助形式發放給有需要的兒童及青少年。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每年用於推行地區計劃,以及支付有關活動開支的款額分別為何(按地區分項列出);

(二)過去三年,每年直接向貧困兒童及青少年發放現金援助的款額,以及受惠的人數分別為何(按地區分項列出);

(三)過去三年,每年分別批出屬下列類別的計劃的數目及所涉款額:(1)舉辦小組活動,以照顧對體藝(例如音樂、繪畫及戲劇等)有濃厚興趣及強烈天份的兒童及青少年的發展需要;(2)推行有關自僱/求職方面的師友計劃、職業技能訓練等,以加強失業青少年自力更生的能力;以及(3)舉辦義工服務、領導技巧訓練及青少年交流計劃;及

(四)過去三年,每年申請直接現金援助的個案數目為何;不獲批的個案數目及其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一)過去三年,每年在地區青少年發展資助計劃(發展計劃)下按地區劃分所批出用於推行地區計劃及支付有關的活動開支款項金額載於附件一。

(二)過去三年,每年按地區劃分所批出向貧困兒童及青少年發放直接現金援助款項金額及受惠人數載於附件二。

(三)過去三年,每年批出(1)舉辦小組活動,以照顧對體藝(例如音樂、繪畫及戲劇等)有濃厚興趣及特殊天份的兒童及青少年的發展需要;(2)推行有關自僱/求職方面的師友計劃、職業技能訓練等,以加強失業青少年自力更生的能力;及(3)舉辦義工服務、領導技巧訓練及青少年交流計劃的計劃項目及金額載於附件三。

(四)過去三年(即2008-09、2009-10及2010-11年度),每年獲批直接現金援助的個案數目分別為6 194、6 183及6 153宗;不獲批出援助的個案數目分別為10、15及18宗。不獲批出援助的原因包括申請人所申請的項目並不屬於計劃的資助範圍、申請人的經濟狀況並不符合申請資格以及申請人未能提供足夠的資料以作審核等。



2011年5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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