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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邀請有意擴充校舍以推行新高中課程的中學就校舍分配提交意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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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局今日(五月二十日)邀請有意擴充校舍以推行新高中課程的中學提交意向書。三所位於沙田的空置校舍,可供現有公營中學及直接資助計劃中學所屬的合資格辦學團體申請。

  教育局發言人說:「在新高中學制下,部分學校因目前校舍條件所限,難以在現址範圍內覓得額外空間,以提供寬廣而均衡的課程。因此,當局選定三所空置校舍,分配予現有中學共同使用,以助解決校舍教學空間不足的問題;同時亦可使這些校舍物盡其用,以配合新高中課程的推行。」

  他說:「政府明白學校合辦課程可為學生提供更多選擇,個別申辦團體可在意向書表示有意申請共用部分校舍,並表明其選擇次序。儘管如此,我們極力鼓勵申辦團體聯合提出申請,以便充分利用有關校舍的設施。為對申辦團體在提交聯合申請時所付出的額外努力予以肯定,如聯合申請的條件與單一學校提出的申請相若,聯合申請可獲優先考慮。」

  「是次校舍分配工作旨在改善學校的學習和教學環境,使現有的學生受惠,而非藉此增加學校現時或未來的學額。分配工作將以辦學團體互相競逐的方式進行,而審批申請以教育質素為首要考慮條件。考慮因素包括申請學校的辦學紀錄、為改善現有學生學習和教學環境而申請擴充校舍的辦學計劃書的質素,以及現有校舍的狀況。如申請學校在各方面的條件均相若,則現時校址與所申請校舍位於同一地區的學校可獲優先考慮,以方便學校日常運作。」

  發言人補充說:「為使所提供的校舍得以物盡其用,避免使用者在共用設施時出現衝突,政府在是次校舍分配工作中,保留把校舍設施分配予個別申辦團體的決定權。由於每所校舍均會分配予超過一所學校使用,獲分配同一校舍的辦學團體須共同簽訂租約,並分擔管理責任。為方便日後管理這些校舍,成功申請的學校(或提交聯合申請的兩所學校至少其中一所),須負責統籌有關校舍的管理及保養工作。」

  根據現行的校舍分配政策,申辦團體必須為認可的慈善機構或屬公共性質的信託機構,根據《稅務條例》第88條獲豁免繳稅,並須符合以下條件:

(1)按《公司條例》註冊成立,而其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已包括分配校舍所需的全部標準條文;或

(2)按其他條例註冊成立,而教育局常任秘書長在審閱該團體的章程後,認為可獲考慮分配校舍。

  發言人說:「收到意向書後,我們會邀請曾表達意向並符合兩項既定要求的合資格辦學團體提交詳盡的辦學計劃書。所有申請均會由校舍分配委員會審核,其成員包括政府人員及非政府人員。

  回覆表格及其他參考資料,可於教育局網頁(www.edb.gov.hk/index.aspx?nodeid=246&langno=2)瀏覽及下載。有興趣的辦學團體須填妥表格,在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下午五時前送交教育局基礎建設及研究支援分部(地址: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13號胡忠大廈14樓1427室)。查詢可致電2892 5436或2892 6391。



2011年5月20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20時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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