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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廢物管制計劃八月一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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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五月二十日)在憲報一同刊登《2011年〈2006年廢物處置(修訂)條例〉(生效日期)公告》和《2011年〈廢物處置條例〉(第16條的適用範圍)公告》。待立法會完成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後,醫療廢物管制計劃(管制計劃)將於二○一一年八月一日起實施。

  為保障公眾健康及減低污染風險,管制計劃加強規管醫療廢物的處理、收集、運送和處置。當局同時會就於指定處置設施內處置醫療廢物徵收費用。

  環境保護署(環保署)發言人說:「由八月一日起,醫療廢物產生者須安排持牌廢物收集商收集和運送醫療廢物到化學廢物處理中心(處理中心)作妥善處置。在處理中心處置一公斤醫療廢物的收費為約2.7元。」

  《廢物處置(醫療廢物)(一般)規例》及《廢物處置(醫療廢物處置的收費)規例》載有管制計劃詳細的規管要求和處置醫療廢物的收費。

  發言人補充:「任何人不妥善處置醫療廢物,即屬違法。違例者可被罰款最高20萬元。」

  有關醫療廢物管制計劃的資料請參閱環保署網頁:www.epd.gov.hk/epd/clinicalwaste/。

  市民亦可致電環保署熱線2835 1055查詢。



2011年5月20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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