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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層壓式計劃條例草案》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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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五月二十日)在憲報刊登《禁止層壓式計劃條例草案》(《條例草案》),以期更有效打擊層壓式計劃。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發言人表示,現時《禁止層壓式推銷法條例》(第355章)(《條例》)的條文,尤其是「層壓式推銷計劃」的定義,不足以打擊層出不窮並藉層壓式運作的不良計劃。

  他說:「我們檢討了現時的規管模式、《條例》的成效和運作,在過程中參考了多個司法管轄區的規管制度,以及相關的法庭裁決。」

  「在二○一○年十二月至二○一一年一月期間,我們就一系列取締層壓式計劃的立法建議諮詢公眾,並徵詢了立法會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的意見。社會各界普遍支持我們的立法建議。」

  《條例草案》落實這些立法建議,主要內容包括:

(一)為訂立更清晰的定義,把層壓式計劃界定為新參與者必須向其他參與者及/或設立計劃人士支付款項(或其他代價),而誘使他們支付相關款項或代價,完全或在相當程度上因為新參與者有機會取得利益(包括財務或其他方面的利益),而這些利益完全或在相當程度上源自介紹其他參與者加入。計劃有否涉及貨品或服務的行銷並不重要;

(二)為防止層壓式計劃擴大,任何人如明知加入層壓式計劃所得利益是完全或在相當程度上源自介紹其他新參與者加入,而又曾誘使或企圖誘使他人參與,一律應負起刑責;及

(三)把最高罰則由《條例》現時訂明的罰款十萬元及監禁三年提高至罰款一百萬元及監禁七年。

  《條例草案》將於六月一日提交立法會審議。



2011年5月20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2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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