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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動及加建工程必須符合法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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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屋宇署今日(五月十九日)在回應傳媒有關大埔一座私人洋房天台上加建工程的查詢時重申,在已建樓宇進行任何改動及加建工程均須符合《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的規定。

  屋宇署負責施行《建築物條例》並就條例進行執法;《建築物條例》旨在就規管在私人土地的建築物及相關工程的規劃、設計和建造訂定條文,以符合建築安全和壎芞郱ョC

  屋宇署發言人提醒市民,除了《建築物條例》所訂定的豁免建築工程外,樓宇業主如要為其樓宇進行改動及加建工程之前,須委聘一名認可人士(並視乎需要,另聘一名註冊結構工程師)負責擬備工程的圖則,並把圖則提交建築事務監督審批,在獲得所須的批准及同意後才可展開工程,而經批准的工程須由註冊承建商進行。

  關於傳媒查詢的個案,屋宇署證實有關的私人洋房並非根據《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第121章)獲豁免管制的屋宇或一般所稱的新界村屋。該私人洋房受《建築物條例》規管,而報道所指的天台搭建物並無事先得到建築事務監督批准。屋宇署今日已派遣人員進行實地視察,以確定所述的天台搭建物有否違反《建築物條例》。屋宇署發言人表示,視乎實地視察的結果,署方會根據《建築物條例》採取適當的執法行動。

  屋宇署發言人說:「根據今日的傳媒報道,有關私人洋房擁有人曾引述一宗上訴法庭判決以支持他認為在其樓宇天台所進行的建築工程是『在建築物內』而因此是豁免建築工程的觀點。我們注意到該宗上訴法庭判決之後已被終審法院推翻,裁定該宗個案在事涉樓宇天台進行的工程是在建築物『上』,而並非在建築物『內』。」

  發言人解釋說:「《建築物條例》第41(3)條訂明,在任何建築物內進行排水工程、附表所列地區內的土地勘測、地盤平整工程或小型工程以外的建築工程,如並不涉及該建築物的結構,可獲豁免須獲得建築事務監督批准的管限。至於是在已建樓宇天台豎設的任何搭建物,屋宇署並不視之為在建築物之內,即其內部進行的建築工程;因此,這些未經建築事務監督事先批准而豎設的天台搭建物實屬違例建築工程,可根據《建築物條例》對其採取執法行動。」

  發言人補充說:「建築工程即使符合《建築物條例》第41(3)條的準則而可在未獲建築事務監督事先批准的情況下進行,但有關工程仍須遵從《建築物條例》下各項規例所訂定的建築標準,否則亦屬違例建築工程,當局可根據《建築物條例》對其採取執法行動。」

  「天台違例搭建物一向都是當局的執法目標之一,按茪悒x僭建物可構成的潛在危險,屋宇署已在2001年展開一項特別執法行動,處理約5 370幢建有違例天台搭建物的樓高3層以上單梯樓宇;新建及在建的違例建築工程亦是執法的目標之一。此外,由2011年4月開始,為加強香港樓宇安全,屋宇署把僭建物執法的範圍擴大至涵蓋天台、平台、天井和巷里的僭建物,不論有關僭建物對公眾安全的風險度,也不論是否屬新搭建或現存的僭建物,都須予以取締。」

  當局在今年初向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解釋有關加強樓宇安全的措施的時候,已承諾會就投訴積極作出回應。為了產生所需要的阻嚇作用,屋宇署將對所有須予以取締的僭建物發出法定清拆命令和更迅速地提出檢控行動;在有需要時,也會為失責業主安排清拆僭建物。



2011年5月19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21時2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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