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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項有關避免雙重徵稅協定的命令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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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根據《稅務條例》作出的五項命令今日(五月十三日)刊憲,以實施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就避免雙重徵稅及防止逃稅與列支敦士登、法國、日本及新西蘭簽訂的協定,以及與盧森堡就避免雙重徵稅及防止逃稅協定簽訂的議定書。

  政府發言人說:「全面性避免雙重徵稅協定(協定)可確保投資者無須為同一收入兩度繳稅。」

  「簡單而言,這些協定會使香港與協定夥伴兩地的投資者在從事兩地跨境經濟及投資活動時能更清楚確定其稅務負擔和節省稅款。」

  這四項協定的內容摘要載於附件。與盧森堡就協定簽訂的議定書,把協定中的資料交換條文更新至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的二○○四年版本。

  這些命令將於五月十八日提交立法會審議。這些協定及議定書必須待香港及協定夥伴各自完成有關的批准程序之後才能生效。

  香港於二○一○年八月十二日與列支敦士登、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與法國、二○一○年十一月九日與日本及二○一○年十二月一日與新西蘭簽訂協定,以及於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與盧森堡簽訂議定書。



2011年5月13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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