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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選舉規例以確保選舉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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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選舉管理委員會發出:

  九條關於選舉程序、選民登記及其他實務安排的修訂規例將於明日(五月十三日)刊憲。

  選舉管理委員會發言人今日(五月十二日)說:「修訂規例旨在修訂《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下相關的附屬法例,為二○一一及二○一二年舉行的區議會選舉、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舉、行政長官選舉及立法會選舉作準備。」

  發言人表示,修訂可以分為四類。

  第一類是統一或改進選舉程序的修訂。這類修訂包括准許區議會選舉、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舉、行政長官選舉及立法會選舉的候選人採用電子方式向選舉主任提交電子選舉廣告的聲明及文本,以及賦權投票站主任在區議會及立法會選舉中,如所負責的點票站的點票工作相當可能會因指明事故而受到妨礙、干擾、破壞或嚴重影響,可指令押後點票。

  第二類修訂是關於受羈押選民的投票安排。自二○○九年在規例中引入選舉程序,讓受羈押選民投票後,選舉管理委員會根據在二○一○年立法會補選中所得的經驗,現進一步修訂以改進相關的選舉程序。

  第三類是因應《2011年行政長官選舉(修訂)條例》的修訂。有些修訂是關於十名選舉委員會特別委員的登記安排。修訂亦包括行政長官選舉的投票安排,以配合在修訂後的《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的新條文。

  最後一類則是因應《2011年立法會(修訂)條例》的修訂。這類修訂包括就新的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進行選民登記及編製首份選民登記冊的詳細安排;以及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採用名單比例代表制的選舉安排。

  發言人表示,修訂涉及以下九條規例,包括:

*《選舉管理委員會(登記)(立法會功能界別選民)(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投票人)(選舉委員會委員)規例》;
*《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
*《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區議會)規例》;
*《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選舉委員會)規例》;
*《選舉程序(行政長官選舉)規例》;
*《選舉程序(村代表選舉)規例》;
*《選舉管理委員會(提名顧問委員會(立法會))規例》;
*《選票上關於候選人的詳情(立法會及區議會)規例》;以及
*《選舉管理委員會(立法會選舉及區議會選舉資助)(申請及支付程序)規例》。

  修訂規例將於五月十八日提交立法會。



2011年5月12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8時3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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