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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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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將於星期五(五月十三日)在憲報刊登《2011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旨在為推行嚴厲打擊毒駕及藥駕的措施,提供所需的立法框架。

  政府發言人今日(五月十一日)說:「二○一○年涉及毒駕或藥駕的被捕個案數字是二○○九年數字的七倍多,當中約九成個案涉及氯氨酮。社會人士對毒駕及藥駕個案的上升趨勢,尤其是涉及毒品的個案,以及其對道路安全構成的威脅深表關注。」

  《條例草案》引入「零容忍罪行」,針對六種「指明毒品」,即海洛英、氯胺酮、甲基安非他明(俗稱「冰」)、大麻、可卡因,以及3,4-亞甲二氧基甲基安非他明(俗稱「搖頭丸」), 它們是香港常被濫用的危險藥物。

  發言人說:「任何人在駕駛時如他的血液或尿液含有任何濃度的『指明毒品』,即使沒有呈現任何受毒品影響的徵狀,已屬犯罪。任何人如干犯『零容忍罪行』,可處罰款二萬五千元及監禁三年,如屬首次定罪,該人會被停牌不少於兩年,再次定罪則會被停牌不少於五年。」

  任何人在「指明毒品」的影響下駕駛,達到沒有能力妥當地控制汽車的程度,可被懲處更嚴厲的刑罰,即首次定罪會被停牌不少於五年,再次定罪則會被停牌不少於十年,並可處罰款二萬五千元及監禁三年。

  此外,違例者如重犯相同罪行,法庭經考慮有關案情後,可判處該人終身停牌。

  發言人強調:「《條例草案》建議對干犯涉及該六種『指明毒品』的駕駛罪行施加嚴厲罰則,旨在向市民表達清晰的信息──我們的社會絕不容忍毒後駕駛。」

  「為回應公眾的意見,當局建議任何人在藥物影響下駕駛,達到沒有能力妥當地控制汽車的程度,而涉及的藥物並非『指明毒品』,將處以較輕的刑罰。干犯這罪行,可處罰款二萬五千元及監禁三年。如屬首次定罪,會被停牌不少於六個月,再次定罪則會被停牌不少於兩年。此外,法例會引入免責辯護條文,以保障那些已採取適當措施去避免藥駕的司機。」

  《條例草案》亦建議延長被裁定「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行者的停牌期。首次定罪的停牌期將增加至不少於五年;而再次定罪則增加至不少於十年(法庭在考慮有關案情後,可向重犯者判處終身停牌),這是確保「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行的罰則與新引入的毒後駕駛罪行的罰則相符。

  《條例草案》並賦權警務人員可要求懷疑毒駕或藥駕的人士進行初步藥物測試(識認藥物影響觀測、損害測試及/或快速口腔液測試)。如在初步測試中司機被懷疑曾服食任何六種「指明毒品」,或被評為駕駛能力受損,警務人員可要求司機提供血液或/及尿液樣本作化驗分析,以確定樣本是否含有藥物及其濃度。有關司機須把駕駛執照交由警方保管二十四小時,因為他們不適宜立即駕駛汽車。若司機無合理辯解而拒絕接受初步藥物測試,或拒絕提供血液或/及尿液樣本進行化驗分析,即屬犯罪。

  《條例草案》將於五月二十五日提交立法會審議。



2011年5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1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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