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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就《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印度)令》的決議案致辭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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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五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印度)令》動議的決議案致辭全文:

代主席女士:

  我動議通過有關制定《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印度)令》的決議案。
                 
  香港一直積極與其他司法管轄區合作,打擊嚴重罪案,並致力尋求有意與香港在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方面更密切合作的夥伴簽訂雙邊協定。這些雙邊協定確保締約雙方互相提供對等協助,有利加強國際間在打擊跨境、跨地域罪案方面的合作。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提供法律框架,以實施香港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簽訂有關相互法律協助的協定,使我們可以就調查和檢控刑事罪行,向外國司法管轄區提供或取得協助,包括錄取證供、搜查和檢取、交出物料、移交作證人士和沒收犯罪得益。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已根據《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制定《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印度)令》,實施香港與印度之間就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所簽訂的雙邊協定。該項命令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適用於香港與印度之間的刑事事宜法律協助,使香港可以按照條例訂明的程序及協定的規定,提供及取得協助。由於各司法管轄區就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的法例和安排有所不同,因此落實有關雙邊協定的命令,往往需要對《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的部分條文作出有限度的變通安排,以反映個別司法管轄區的處事常規。為了使香港可以履行雙邊協定下的相關責任,這些變通安排是必須的。就香港與印度的雙邊協定作出的變通安排,載於命令的附表2,有關的變通則撮錄於命令的附表3。這些變通安排並不影響該命令在實際程度上符合《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的條文。

  立法會成立的小組委員會已完成審議《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印度)令》。我在此感謝小組委員會支持局方把這項命令提交立法會通過。

  小組委員會在審議《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印度)令》時,察悉香港與印度的協定並無採納協定範本中與死刑有關的第四條第(3)款。我們已向委員會解釋,香港特區政府與印度共和國政府已商定,被請求方可根據該協定第四條第(1)(b)款,以「基要利益」為理由,拒絕就死刑個案提供協助。

  小組委員會亦關注到,被請求方的主管機關根據協定第十條第(4)款向證人或作證的人提出的額外問題的範圍或會過於廣泛,甚至可能超出第十條第(3)款所指明的問題的原有範圍。我們已向小組委員會解釋,協定第十條第(4)款是指提出第十條第(3)款指明的問題以外的問題,而第(4)款須按第(3)款的內容詮釋,以確保根據第(4)款提出的額外問題能符合第(3)款所指明的問題的原有範圍。

  透過制定《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印度)令》,香港與印度就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所簽訂的雙邊協定將得以執行。這對於加強香港與外國司法管轄區在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方面的合作非常重要。

  我現在懇請議員批准制定《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印度)令》。

  多謝代主席女士。



2011年5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5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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