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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題:高風險及投機性較強的金融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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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五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葉劉淑儀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的答覆:

問題:

  有著名政治經濟學家指出,在二○○八年的金融海嘯之後,先進經濟體系(尤其是歐洲及美國)對高風險及投機性較強的金融業務(例如對沖基金、私募基金及其他另類投資工具等)的監管愈趨嚴厲,加上當地市場已經飽和,這些基金將繼續大舉投入新興市場(包括中國),以尋求更高的投資收益。該名政治經濟學家又指出,香港低廉的稅制、成熟的法制,加上地緣政治因素,將會令香港持續成為投資中國的重要基地。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現時本港的對沖基金、私募基金及其他另類投資工具在過去三年(請提供按年數字及升幅)所擁有的總資產、交易額和總利潤,以及該等金額各佔本地金融體系相關總數的百分比分別為何;該等百分比與其它國際金融中心(包括紐約、倫敦、東京及新加坡)的相關數字如何比較;

(二)現時是否由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監管發行上述投資產品的金融機構;監管該等機構的政策方針及法律框架的詳情為何;及

(三)鑑於人民幣逐漸國際化及香港正發展成為人民幣離岸中心,政府有否評估發行此等高風險及投機性強的投資產品的金融機構經香港對國內市場或人民幣作出的投資會否對國家金融安全造成影響?

答覆:

主席:

  金融危機發生後,各國政府及國際組織,包括二十國集團及金融穩定委員會,都紛紛採取行動,檢討並改革包括另類投資工具在內的金融規管安排,以減少會危及金融體系的風險和加強金融穩定。香港以中國代表團成員身分參與二十國集團,支持落實二十國集團所建議的金融規管改革措施。此外,香港也是金融穩定委員會的成員,積極參與其工作。金融穩定委員會受二十國集團所委託,肩負協調國際金融體系改革和監察改革進度的重任。

  二十國集團作出多項承諾,其中與本提問有關的包括適度監督並規管在金融體系中舉足輕重的金融機構、市場及金融工具,以及確保各國監管機構具有收集重要金融機構、市場及金融工具的相關資料的權力。雖然國際間的討論仍在進行中,但政府及金融監管機構已一直參與相關的資料收集工作,以及/或採取行動,落實二十國集團所提出的部分重要金融規管改革,例如推行規管信貸評級機構、場外交易衍生工具及對沖基金的措施等。

  香港是其中一個率先制定符合二十國集團所建議的對沖基金經理發牌制度的司法管豁區。向公眾發售的對沖基金須獲認可和接受規管。此外,與其他市場參與者一樣,在本港市場進行買賣的對沖基金經理須受到相關的規管,例如《證券及期貨(合約限量及須申報的持倉量)規則》及《證券及期貨(賣空豁免及證券借出)規則》。在國內市場進行投資的對沖基金及私募基金亦受到相關規管,例如將資金匯入內地及其在內地的用途均須獲得批准。

  現就各分題,回應如下:

(一)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在二○一一年三月發表的《持牌基金經理/顧問的對沖基金活動調查報告》,過去三年香港的對沖基金數目及管理資產總值如下:

   截至       對沖基金數目  管理資產總值
                     (美元)
----------  ------  ------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538    632億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542    553億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488    901億

  截至二○一○年九月三十日,香港的對沖基金管理資產總值為632億美元,當中的93億美元及76億美元分別投資於香港及中國內地。其餘73%的對沖基金管理資產則投資於海外市場。對沖基金投資於不同的資產類別及工具,主要包括股票、公司/主權債券、可換股債券及信貸衍生工具等。由於對沖基金投資因跨越不同市場及地域而產生的變化很大,因此不適宜將對沖基金管理資產及本地金融市場的其他特定界別作直接比較。

  對沖基金經理有不同的收入及利潤結構,視乎以下因素,包括各地辦事處之間的收費分配及成本支付準則、對沖基金經理在香港所扮演的角色(即顧問或資產管理)、以及收費準則等。部分對沖基金經理同時擔任顧問及經理,或同時管理對沖基金及非對沖基金。因此,其收入及利潤可能與多項活動有關。過去三年對沖基金經理的總收入及稅後利潤如下:

   截至       總收入   稅後利潤
           (港元)   (港元)
--------   -----  ----
二○一○年十二月    63億    16億
二○○九年十二月    47億    11億
二○○八年十二月    64億     7億

  有關香港市場以外的對沖基金管理資產資料是來自不同的公開來源。截至二○一○年十二月,全球對沖基金管理資產估計約值17,000億美元。當中美國的對沖基金管理資產約佔12,900億美元、英國約佔2,700億美元、東京約佔156億美元及新加坡約佔420億美元。

  我們並沒有關於對沖基金交易金額,或有關金額在本地金融市場所佔比例的資料。

(二)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基金經理,包括傳統基金經理、對沖基金經理及私募基金經理,均須領有牌照並接受規管。在基金方面,向公眾發售的基金須獲認可和受規管。

  在國際層面,二十國集團領導人同意,規定對沖基金及對沖基金經理日後均須註冊,並須持續向監管機構披露相關資料,以便監管機構評估他們個別或整體可能引發的金融體系風險。

  現時,證監會定期向對沖基金經理進行調查。根據證監會的評估,現時證監會收集所得由持牌基金經理管理的對沖基金的資料,比海外大部分監管機構就其管轄範圍收集所得的對沖基金資料為多。

  政府與包括證監會在內的金融監管機構,會因應國際間的討論及本地市場情況,考慮是否需要賦予監管機構權力,可向另類投資基金(包括對沖基金)收集資料;是否需要制訂準則,以識別在金融體系中舉足輕重的中介機構;以及是否需要增訂監管規定。

(三)內地當局已擴大人民幣用作貿易結算及投資的跨境使用。香港人民幣離岸業務按循序漸進、風險可控的原則發展。過去一年多,香港人民幣業務增長迅速,至二○一一年三月底人民幣存款總額達4,514億元人民幣,估計將會繼續快速而穩定的增長。國家金融安全一直是我們重要的考慮,我們相信香港人民幣業務發展不會對內地金融安全造成風險,理由如下:

(i)香港人民幣存款總額為4,514億元人民幣,相對於內地銀行體系資產(約100萬億元人民幣),只佔約0.5%;相對於香港的銀行體系資產(約11萬億元人民幣等值),也只佔4.2%;

(ii)企業客戶的人民幣存款,至二○一一年三月底為2,976億元人民幣(平均每戶存款金額為210萬元人民幣),主要來自內地通過貿易支付匯入企業在香港銀行的賬戶。這些跨境業務具有真實貿易背景,支持實體經濟活動,並須符合內地監管當局及銀行的規定和要求。我們並沒有察覺到有金融機構在香港利用貿易渠道的兌換窗口作投機活動;

(iii)由於亞洲業務前景樂觀,多家對沖基金在香港設立辦事處,以配合正在增加的香港及亞洲客戶群的需要。私募基金則對具有增長潛力的公司作出直接投資,該等投資屬於支持實體經濟活動;及

(iv)目前,國家的資本帳仍未完全開放。海外金融機構(包括對沖基金)需要作出申請並得到批准,才可以將資金匯入內地及在內地進行投資。同時,內地和香港的金融市場是獨立的,這些金融機構在內地和香港的人民幣市場各自運作。事實上,香港為人民幣在岸和離岸市場提供了一道防火牆。



2011年5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0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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