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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五題:香港的專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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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署理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今日(五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潘佩璆議員的提問的答覆:

問題:

  本人在去年收到一名小型企業經營者的投訴,指他在本港為其產品申請專利卻得不到有效的保障,而申請專利的程序繁複,此外,本港欠缺公平審核專利產品的程序。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根據現行的《專利條例》,若市民要為發明品在本港申請專利,必須先在其中一個本港以外的指定專利當局獲得批予專利,或提交指定查檢主管當局發出的查檢報告,過去三年,當局有否考慮檢討及修改該條例所訂的專利註冊程序,例如逐步引入「原授專利制度」,以配合本地產業的特質,以及促進本地創意產業的發展;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鑑於現時內地、台灣、日本及歐洲多個經濟體都設有「實用新型專利」,並將專利權的審核及覆審交由批予專利的機構或專利法庭全權負責,當局會否考慮引入上述制度;如否,原因為何;如會,詳情為何;當局會否增撥資源以實施該計劃;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當局會否為本港的中小型企業就審核專利權的程序,以及在面對專利權的爭議時,提供法律支援,令他們不會因仲裁費用高昂而失去得到公平仲裁的機會;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批核專利的申請而言,若要進行實質審查,有關當局需要建立龐大的資料庫和聘用各類專業人才,檢視有關發明的新穎性、創造性及能否作工業應用。

  本港現行的專利制度在一九九七年六月確立,主要基於成本效益的考慮,有關法例並不要求專利當局在本地進行實質審查。

  在制度上,香港專利註冊處只會對申請進行形式上審查,即核對申請人所提交的文件,以及所需資料是否齊備,以確定是否符合註冊規定。根據現行制度,香港批予兩類專利,即標準專利和短期專利。

  香港標準專利的批予,是根據三個「指定專利當局」所批予的專利作為基礎。這三個採用「原授專利制度」的「指定專利當局」包括國家知識產權局、聯合王國專利局和歐洲專利局(就指定聯合王國的專利而言)。申請程序涉及兩個階段:當「指定專利當局」發表有關申請後,申請人可在訂明時間內在香港提交「記錄請求」。當「指定專利當局」在進行實質審查並批出專利後,申請人可在訂明時間內在香港提交「註冊與批予請求」。香港專利註冊處在接獲「指定專利當局」所批予的專利文件後,一般可在數月內批予專利申請。標準專利的有效期最長達二十年。

  至於短期專利,申請人可直接向香港專利註冊處提出申請,而無須到「指定專利當局」另行辦理手續。申請人須提交一份「指定專利當局」或根據《專利合作條約》第16條委任的國際查檢主管當局所製備的查檢報告。香港專利註冊處在確定有關資料齊備後,便可批予短期專利,有關程序一般可在數月內完成。短期專利的有效期最長達八年。

  由於「實質審查」並不是申請註冊的先決條件,短期專利的批予,不能視作申請人已證明所涉發明可享專利。專利所有人如需為強制執行其短期專利而進行訴訟,必須在相關的法律程序中,證明該專利的有效性。此外,如任何人質疑某項發明是否可享專利,可向法院申請撤銷相關的短期專利,而專利所有人須在有關的法律程序中,舉證以證明其專利的有效性。

  就問題的(一)至(三)項,現回覆如下:

(一)我們會在今年開展前瞻檢討,以確保香港的專利制度有效配合香港未來經濟包括創新科技發展。

  我們會細心聆聽各方的提案及意見,然後決定是否需要,以及如何改變現時的制度,包括專利的批予。

  為了搜集主要持份者的初步意見,我們在今年二月舉行了一個公眾研討會,有約一百七十位來自法律、專利代理、企業、學術以及科技研究和發展界別的代表出席。研討會期間,有部分與會者建議香港應考慮設立「原授專利制度」,並將實質審查步驟外判予其他地區的專利局,讓發明家和投資者可直接在香港申請標準專利。我們會把這議題納入是次檢討中。

  在五月十七日立法會工商事務委員會會議上,我們將會就是次專利制度檢討的範圍和工作計劃徵詢委員的意見。

(二)香港的短期專利制度,與其他地區(包括內地、澳洲及某些歐洲國家)採用的「實用新型」或「小專利」制度有很多共通之處。例如保護期較標準專利短(一般為八至十年),而專利局或註冊處在批予申請之前,都不會要求就有關發明進行實質審查。

  若短期專利或「小專利」獲批予後出現爭議,一般可由當地法院就專利是否有效作出裁決。

  然而,我們亦注意到,有些地區的小專利持有人或其他人士,若對小專利的有效性有疑問,可選擇自行向相關行政部門要求,就有關發明進行實質審查。這項措施讓有關人士可藉審查報告知悉發明是否可享專利,有助避免不必要的訴訟。

  我們會在上文所述的檢討中,考慮應否引入類似機制。

(三)為協助本地個人或公司申請專利,創新科技署推行專利申請資助計劃。凡以往從未在任何國家或地區擁有任何專利的本地公司、香港永久居民或准予逗留本港不少於七年的香港居民均可提出申請。每項獲批申請的最高資助額達十五萬元,其中用以支付專利檢索和技術評審及有關申請專利的其他直接費用,例如律師費、顧問費(包括在專利審查程序中為回應有關當局提出的異議而付出的相關費用)和提交專利申請涉及的費用等,資助額最高約為十二萬元。有關資助並不適用於應付專利獲批予後出現的爭議。

  在專利獲批予後,若專利持有人遇到專利權爭議或法律糾紛時,就在本港區域法院、原訟法庭、上訴法庭及終審法院進行的法律程序,可申請法律援助。申請人的個人財務狀況若符合法定規定,而案情又具合理理據提出訴訟或抗辯,便可獲法律援助。



2011年5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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