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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七題:輪椅使用者的士收費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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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國雄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鄭汝樺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有不少長者、傷殘人士,以及關注這些人士的團體向本人投訴,近期有多輛標榜專為輪椅使用者而設、名為「鑽的」之的士,不按的士計程錶(咪錶)收費,只會按路程長短與乘客議定收費,而該等收費往往高於按咪錶計算的收費。投訴人又認為,這些鑽的不按咪錶收費違反《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而對輪椅使用者採用有別於其他乘客的方式計算的士收費的做法,則違反《殘疾歧視條例》(第487章)。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根據現行法例,的士是否必須按咪錶收費;若是,違例的罰則是甚麼;

(二)有否批准鑽的或其他的士在街道上或透過電召接載乘客時不按咪錶收費;若有,就鑽的及其他的士分別而言,何時作出批准、獲批准的車輛數目及批准的條款為何;若只有鑽的獲得批准,原因為何;若鑽的沒有獲得批准,為甚麼該等的士可以公然不按咪錶收費;

(三)會否要求平等機會委員會立即調查,鑽的對輪椅使用者採用有別於其他乘客的方式計算的士收費的做法,有否違反《殘疾歧視條例》;若會,將於何時提出要求;若否,原因為何;

(四)會否對不按咪錶收費之的士司機立即提出檢控;若會,何時執行;若否,原因為何;及

(五)過去五年,的士司機因不按咪錶收費而被檢控的個案數目為何?

答覆︰

主席︰

(一)至(三)目前《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有關規例)附表五訂明了租用的士的收費率。裝設在的士內的咪錶會顯示租用的士的法定收費,以供乘客及司機按錶繳費及收費。有關規例第47及48條分別規定,的士司機不得向乘客收取高於法定車費,而乘客租用的士亦須繳付合法車費。現時一般的士服務是以按錶收費的模式運作。

  另一方面,有關規例第38條就整段時間租用的士作出規定,的士登記車主可將的士出租予任何人,而出租收費率是基於該車輛被租用的時間,或基於與租用人協議的其他條款。根據這條文,在租用的士前,有關之的士登記車主及租用人須填妥及簽署一式兩份文件,其內容須包含以下詳情︰

(i)  該項租用的士的收費;
(ii) 該輛的士的第三者風險保險的詳細內容;及
(iii)駕駛該輛的士的司機的姓名、地址及駕駛執照號碼。

  在這種租用模式下,的士登記車主須保留該文件一份,在租用開始後三個月內,如警務人員要求時,須出示該文件。而租用人則須保留該文件一份,於租用期內,如警務人員要求時,須出示文件。

  任何的士必須遵照有關規例第47及48條的規定以按錶收費的模式運作,或遵照有關規例第38條的規定作整段時間的出租。

  違反有關規例第47條之的士司機,經定罪後可被罰款1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任何人士如違反有關規例第38或48條的規定,經定罪後可被罰款3,000元及監禁六個月。

  我們知悉,現時一個民間社會企業與的士車行合作,引入五部可供輪椅上落的車輛作為試驗,以「鑽的」為名,自今年一月下旬起,專為輪椅使用者提供廿四小時之租用的士服務。據知「鑽的」會提供點到點的單程服務,或按時租提供服務。使用「鑽的」服務的人士須先預約,並與營辦商協議服務詳情。「鑽的」與其他的士一樣,必須遵照上述有關規例之條文營運。運輸署在「鑽的」的籌辦階段及投入服務後,都曾提醒其營運者必須遵照有關規定。

(四)及(五)的士司機向乘客收取高於咪錶車費屬違法行為。警方一向有就的士司機沒有按錶收費的情況進行執法行動。過去五年,警方就的士濫收車費的檢控數字如下:

      的士濫收車費
      的檢控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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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   9宗
2007年   16宗
2008年   19宗
2009年   35宗
2010年   16宗



2011年5月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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