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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計劃成員提供虛假資料提取強積金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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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一名強積金計劃成員因為在向強積金受託人提交的文件中作出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強積金條例》)第43E(1)條,今日(四月二十八日)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控罪,罰款4,000元。

  案情透露,被告Singh Jaspal Gill於二○一○年九月六日以永久性離開香港為理由,向受託人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經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調查後,發現被告曾作出虛假或具誤導性聲明,聲稱他之前從沒有以永久性地離開香港為理由而提取累算權益。

  另外,積金局今日亦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一名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僱員的強積金供款共88,160.09元。

  與訟人Jollybaby International Limited因拖欠其十一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被判須向積金局支付88,160.09元。有關款項為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亦成功代兩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兩名僱主追討約7,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兩名與訟人Au Chi Yuen及菊日本料理有限公司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處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5,040元及2,557.42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

  審裁處同時下令兩名與訟人須各繳交因拖欠供款而被積金局徵收的5,000元罰款。

  區域法院及審裁處下令與訟人須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區域法院案件的費用為930元,另外兩宗審裁處案件的費用分別為169元及130元。



2011年4月28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9時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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