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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僱主違反《強積金條例》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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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一名僱主因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簡稱《強積金條例》),今日(四月十九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罰款15,000元。

  168速遞(商業登記號碼:37122629)的合夥人楊海濤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7(1)條,控罪指被告沒有為一名僱員按《強積金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承認該項控罪,罰款6,000元。

  楊海濤亦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7AA(7)條,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十一月至二○一○年四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一名非註冊計劃成員的僱員向積金局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六項控罪,每項控罪各罰款1,500元,合共罰款9,000元。

  另外,積金局亦成功代11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兩名僱主追討共約23,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與訟人富泰世界國際有限公司及協聯貿易有限公司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14,067.92元及8,865.29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分別為106元及81元。



2011年4月19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8時3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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