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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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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四月十八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一名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僱員的強積金供款共82,311.75元。

  與訟人邱婉雯及黃海龍經營威宏建設公司因拖欠其20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被判須向積金局支付82,311.75元。有關款項為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簡稱《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另外,積金局今日亦成功代16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三名僱主追討約65,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其中一位與訟人宏滔企業有限公司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16,769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另外兩名與訟人華輝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及菊日本料理有限公司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37,595.33元及11,203.42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及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區域法院案件的費用為930元,另外三宗審裁處案件的費用分別為81元、200元及130元。



2011年4月18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8時5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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