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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家庭傭工僱主因欠薪被判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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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外籍家庭傭工僱主因短付工資,被勞工處檢控,今日(四月十八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即時監禁三個月。

  涉案的僱主在其外籍傭工受僱期間,未有按照二○○七年雙方簽訂的僱傭合約內之規定,支付當時的每月最低工資三千四百八十元予該傭工,涉案款額約為三萬四千元。

  《僱傭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工資,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後七天內支付。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勞工處歡迎有關裁決,這是本年首宗外籍家庭傭工僱主因欠薪而被法庭判處監禁刑罰的個案。該裁決向僱主發出強烈信息,他們必須根據《僱傭條例》的規定發放工資。

  勞工處發言人說:「對於拖欠工資的僱主被判處監禁刑罰,反映法庭越來越重視欠薪個案,僱主切勿以身試法。勞工處亦提醒所有外籍家庭傭工的僱主均不可支付少於規定的最低工資予其傭工,僱主如短付其外傭的工資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發言人續說:「僱員包括外傭,如遭僱主拖欠工資,應盡快向勞工處舉報,以保障其法定權益。」

  發言人呼籲僱員如被拖欠薪金,應立即致電勞工處投訴熱線二八一五 二二○○作出舉報。



2011年4月18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7時2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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