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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就劉健儀議員根據《議事規則》等49E(2)條動議的議案的總結發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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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今日(四月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劉健儀議員根據《議事規則》等49E(2)條動議的議案的總結發言全文:

主席:

  首先,我感謝小組委員會支持這兩項法律修訂。我們訂立這些修訂,是要在香港設立一個信貸評級機構規管制度,以達致兩個重要的目的:

* 第一是加強保障投資者 - 新制度將有助確保公眾可得知的信貸評級獨立、客觀而符合質素要求,讓使用評級的人作出有根據的投資決定。

* 第二是履行國際責任,並讓本港的信貸評級機構擬備的信貸評級,得以繼續在其他司法管轄區使用。

  在新制度下,我們在《證券及期貨條例》內加入一類新的受規管活動 - 即「第10類:提供信貸評級服務」。在本港的信貸評級機構及其評級分析員均要領有牌照,他們須履行所有一般持牌責任。證監會亦會以國際證監組織發出的守則為基礎,發布新的操守準則,規定信貸評級活動須按廉潔穩健、獨立、具透明度及保密的原則進行。這個規管模式符合二十國集團訂下的期望,並與其他司法管轄區已採用(或正在設立)的規管模式大體上一致。

  在這兩項法律修訂審議期間,小組委員會提出了一些寶貴的意見,幫助我們完善這個新制度;例如,小組委員會認為證監會應規定信貸評級機構要在服務協議中納入條文,訂明禁止它們的客戶向公眾散發「私人評級」的結果及資料,我們贊同有關建議,證監會已經承諾在《提供信貸評級服務人士的操守準則》內加入條文,向信貸評級機構施加這項責任。

  有關法律修訂將於今年六月一日生效,證監會會把握時間,於下星期將《提供信貸評級服務人士的操守準則》刊憲,並發布詳細的發牌資料,以期盡快發牌予現有的信貸評級機構和評級分析員。

  多謝主席。



2011年4月14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22時2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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