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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宗抽取禁區海水飼養活海鮮被定罪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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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男子因從禁區範圍內的屯門海岸抽取海水,用以飼養擬供人食用的活魚,今日(四月十三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罰款三千元。

  今次是《食物業規例》第132X章第10AB條自二○一○年八月一日生效以來,首次有人被定罪。

  食物環境壎芵p(食環署)人員一月十三日於九龍紅磡街市一魚檔內,因上述違例事項,拘捕該名五十四歲男子。

  食環署發言人說:「為保障公眾健康,《食物業規例》訂明禁止任何人抽取、供應、交付及使用指定禁區的海水飼養活海鮮,以供在食物業運作中飼養擬供人食用的活魚或活的介貝類水產動物。」

  違例者最高可被罰款一萬元及入獄三個月。

  《食物業規例》指定的禁區範圍包括維多利亞港、十四個避風塘、香港島(包括鴨c洲)沿岸地區及新界西面(包括青衣)沿岸地區。



2011年4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9時3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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