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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商因違反安全法例被判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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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眾安全警嬰陪迨膝q因違反《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今日(四月六日)在荃灣裁判法院被罰款一萬六千元。

  案情涉及一宗去年五月十九日在東涌的致命意外,一名抄錶員懷疑在執行職務時從一個升降機槽墮下死亡。

  根據《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第7(1)(a)條規定,僱員的工作地點如位於不受其僱主控制的處所,則該處所的佔用人須確保該處所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範圍內是安全和不會危害健康的。佔用人如違反上述規定,則屬違法,一經定罪,可被罰款二十萬元。

  根據《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第6(1)、6(2)(a)和6(2)(c)條規定,僱主須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為僱員提供及維持一個工作系統和提供所需的資料、訓練及監督,以確保僱員的安全及健康。僱主如違反上述規定,則屬違法,一經定罪,可被罰款二十萬元。



2011年4月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4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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