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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六題:旅行社繳付機票費用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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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四月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謝偉俊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鄭汝樺的書面答覆:

問題:

  絕大部分在港經營的航空公司是國際航空運輸協會(「協會」)的成員。早前協會單方面知會全港的註冊旅行代理商(「旅行社」),使用有關訂票的BSP系統購買機票的付款期(即購買機票後旅行社需向航空公司繳付機票費用的期限),將由原來的15日縮短至7日。有業界人士指出,該項安排嚴重影響旅行社的資金周轉,部分旅行社更可能因而結業。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有業內人士指出,基於多個國家制定了反壟斷法例,航空公司一般盡量避免就其營運模式作任何協商或協議,但它們卻往往透過協會落實操控市場的營運模式及措施,當局有否評估有關行為是否《競爭條例草案》擬規限的反競爭行為;政府可否承諾在該法案獲通過後,立刻審視協會與相關航空公司作出的相關安排有否違反公平競爭的原則;及

(二)在《競爭條例》生效前,政府有沒有其他政策或手段監察航空公司合謀操控市場的行為,以捍壑膝俸v爭的原則?

答覆:

主席:

(一)我們徵詢了商務及經濟發展局的意見。國際航空運輸協會(「協會」)的有關行為是否違反《競爭條例草案》(「草案」)的條文,須由未來獨立的競爭事務委員會(「競委會」)作出調查,並由競爭事務審裁處作判決。任何人士可向競委會作出投訴,如競委會有合理理由懷疑有關事宜違反競爭守則,競委會可作出調查;以及

(二)我們從協會方面知悉,問題中提述有關縮短付款期一事尚未推行。協會正就此諮詢本地旅行社,旅行社可向協會提供意見。在草案成為法例之前,因涉及競爭事宜而感到受屈的人士可向由財政司司長擔任主席的競爭政策諮詢委員會(「委員會」)作出投訴,委員會可將投訴轉交有關的政策局/政府部門調查和審議。



2011年4月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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