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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四題:非法佔用公眾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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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三月三十日)立法會會議上梁美芬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本人近日接獲美孚新h一帶居民的投訴,指該屋苑附近某條行車天橋的橋底,雖屬公眾地方,但多年來均被流動廢物回收商佔用,放置回收得來的家具雜物。居民自去年十月開始已多次要求有關政府部門跟進,可惜情況不但沒有改善,回收商更變本加厲在該處堆積更多物件,並視該處為臨時貨倉及休息室。投訴人指此舉不但造成阻街,更引發壎糽M蟲鼠問題,堆積過高的物件也對行人的安全構成潛在威脅。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政府部門接獲多少宗非法佔用公眾地方的投訴、阻街物品的主要類別,以及檢控和定罪的個案各有多少宗;

(二)現時哪個政府部門負責跟進有關公眾地方被非法佔用的投訴,以及處理投訴的程序為何;

(三)初次、再次及多次非法佔用公眾地方的罪行的罰則分別為何;

(四)食物環境壎芵p的人員有否獲授權即時移除長期佔用公共地方而無法尋獲其物主的物品;及

(五)在不隨便取締地區回收業的前提下,當局會否提出解決方案,協助流動回收業界在符合壎秅峇ㄙ街的情況下繼續經營?

答覆

主席:

(一)過去三年,食物環境壎芵p(食環署)接獲有關妨礙街道清掃工作、食肆非法擴展營業範圍及店鋪阻街的投訴及檢控詳情如下:

     2008    2009    2010
     ────    ────    ────

投訴個案
宗數    13,948  16,949  18,945

檢控宗數 14,896  16,662  18,841

  成功定罪的宗數佔檢控宗數超過99%。食環署沒有阻街物件類別的統計資料。

  另外,在2008、2009及2010三年地政總署接到及處理的不合法佔用未批租土地的投訴個案,主要涉及圍起未批租土地作私人用途、或在未批租土地擺放環保斗或搭建構築物等情況,詳情如下:

       2008   2009   2010
       ────   ────   ────
投訴個案宗數 5,206  4,988  8,776
檢控宗數      13      9      7
成功定罪宗數    11      8      5

  檢控數字偏低是由於其中很多個案中不合法佔用土地的情況在地政總署發出通告後已獲糾正;而佔用土地持續的個案中,其中有些涉及未有充足証據可提出檢控佔用未批租土地的人士。

(二)食環署的主要工作是保持環境壎矷A因此會優先處理妨礙街道清掃工作的物品或食肆非法擴展營業範圍的情況,並按實際情況採取執法行動。另外,食環署亦會積極配合民政事務總署協調的跨部門聯合行動。

  地政總署處理上文(一)提及的不合法佔用未批租土地的情況時,一般會在確定有關情況出現後發出通知,指定佔用人在通知內指明的日期前停止佔用該土地,但如佔用情況持續,地政總署會採取進一步土地管制行動,包括接管該土地上的財產或構築物等,如能確定佔用人,地政總署可在諮詢法律意見後考慮採取檢控行動。

(三)食環署引用的法例的罰則如下:

相關法例          最高刑罰
────          ────

《公眾壎秅峊型F條例》   罰款5,000元及
(第132章)第22條   每日罰款50元

《公眾壎秅峊型F條例》   罰款10,000元,
(第132章)附屬     監禁3個月及
《食物業規例》       每日罰款300元
(第132X章)
第34C條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罰款5,000元或
(第228章)第4A條   監禁3個月

  上述條例並沒有就初次、再次及多次犯同一罪行訂定特別罰則。

  地政總署一般引用《土地(雜項條文)條例》(第28章)第6條處理不合法佔用未批租土地的情況,一般的佔用未批租土地被定罪後,最高可罰款$10,000及監禁6個月。

(四)如發現有物品妨礙街道清掃工作,食環署人員可根據《公眾壎秅峊型F條例》(第132章)第22條的規定,向物品擁有人發出通知書,要求該人士於指定時間內移走有關物品,若不遵辦,食環署可將有關物品檢走。

(五)環境保護署表示,政府一直鼓勵社會各界參與廢物源頭分類回收,以減少棄置廢物及進一步提高回收率。建立有效的回收網絡,讓市民大眾更方便將已分類的廢物交予回收商,是推動廢物分類回收重要的一環。但在選擇合適回收地點時,政府須同時考慮有關運作對附近環境的影響,例如會否阻礙附近居民出入、引發壎芚弘暋D。流動回收業界在地區上提供廢物回收服務時,亦應考慮有關問題,以避免對附近居民造成滋擾。



2011年3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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