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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五題:籌款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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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三月三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詹培忠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本人得悉,近期在港鐵港島線金鐘站外面的行人道上,經常有持證件的人士進行籌款活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當局有否就該等籌款活動的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施加限制,以免該等活動引致交通混亂,危及市民安全;

(二)該等籌款活動事先須否得到當局批准及發出通告,讓市民知悉;及

(三)針對有一些機構動員長者進行街頭籌款活動,而有市民因擔心拒絕捐款會顯得相當冷酷而覺得有壓力,當局會否檢討籌款活動的有關規定?

答覆:

主席:

  政府當局致力提供一個友善環境,盡量精簡行政程序,方便團體動員社區資源進行籌款活動。與此同時,當局亦須確保這類活動不會對巿民造成不便和滋擾,並保障捐款人的權益。籌款活動的規管涉及不同政府政策局和部門的範疇,有關的決策局和部門已制訂多項規管及行政措施。

  現時,社會福利署(社署)署長可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的規定,對為慈善用途而在公眾地方進行的籌款活動或售賣徽章、紀念品或類似物件的活動,發出公開籌款許可證(許可證);民政事務局局長亦可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對為其他用途而進行的上述活動發出許可證。《賭博條例》(第148章)及《賭博規例》(第148A章)賦權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影視處)處長發出獎券活動牌照。食物及環境壎芵p(食環署)署長可根據《公眾壎秅恌]政條例》(第132章),對在公眾地方進行的賣物籌款活動,發出臨時小販牌照。

  就詹培忠議員的問題的三個部分,當局的綜合回應如下:

(一)向社署及民政事務局申請許可證的團體必須事先獲有關活動場地的管理機構包括相關政府部門批准。在審核申請時,除了考慮活動場地管理機構許可的日期、時間及地點外,社署及民政事務局均規定有關籌款活動不能於賣旗日舉行的時間內進行,以免市民混淆。許可證亦會列出各項條件,包括籌款者不得在公眾地方阻礙他人或造成滋擾/阻塞。

  獎券活動牌照持牌人必須事先取得影視處的批准,才可於公用街道售賣獎券。在審核申請時,影視處會諮詢相關政府部門,以免售賣獎券活動影響人流或在相近地點有超過一項籌款活動同時進行。獎券活動牌照亦規定有關活動不得引起公眾秩序問題或造成滋擾。

  個別團體如以透過售賣貨品形式在公眾地方籌款,須向食環署申請臨時小販牌照。食環署接獲有關申請後,會徵詢相關部門的意見,若有關部門不反對,才發出臨時小販牌照。

  若舉辦活動的團體需臨時佔用政府土地以設立固定的櫃台或攤位等,有關團體須向當區地政處提出申請,地政處會考慮向該申請團體發出臨時佔用政府土地批准通知書,該批准的適用範圍只限於佔用政府土地的櫃台或攤位等,而獲批土地的面積一般不超過三呎乘六呎。

(二)獲社署署長或民政事務局局長批准及發出公開籌款許可證的團體須在舉辦籌款活動的地點當眼處出示有關的許可證,以便市民得知有關籌款活動已依法獲批。假如籌款活動並非在一個固定地點舉行,籌款人員須在籌募款項時攜同許可證的副本,並將其向任何要求查看許可證的人士出示。社署亦會定期將獲批准在公眾地方舉行的慈善籌款活動的資料上載至社署網頁,供市民參閱;市民亦可致電社署熱線2343 2255查詢有關資料。有關為其他用途而進行的籌款活動的資料,亦可向民政事務總署查詢。

  根據影視處處長就規管在公用街道售賣獎券活動所訂立的附加條件,持牌人必須在售賣獎券活動期間,於當眼處展示主辦機構的名稱。此外,每個銷售處的負責人須保管牌照副本和由影視處處長就有關活動簽發的批准信副本,以便公眾查閱。市民亦可瀏覽影視處網頁或致電影視處牌照組查閱獲發獎券活動牌照的機構名單及有關地點。

  就臨時小販牌照而言,食環署主要負責監管相關的小販擺賣活動及環境壎籵ぅy。分區小販事務隊每天都會巡邏區內街道,向領有臨時小販牌照的籌款活動攤位進行視察,以確保持牌人在進行相關活動時遵守《小販規例》(第132AI章)及發牌條件。如發現有屬其他部門權責的問題,小販事務隊會將個案轉介有關部門跟進。市民可瀏覽食環署網頁查看街頭籌款活動是否已獲發臨時小販牌照。市民如發現有籌款活動懷疑未領有所需的牌照或造成通道阻塞或環境壎肭暋D,可致電1823電話中心報告。

(三)政府當局一直教育巿民如何作精明的捐款人,並繼續檢討有關的規管制度和行政措施。

  另一方面,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現正檢討有關香港慈善組織的法律及規管框架。法改會的慈善組織小組委員會計劃於今年稍後發表諮詢文件。當局會密切留意有關檢討的進展及其建議。



2011年3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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