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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九題:村代表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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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三月三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余若薇議員的提問和民政事務局局長曾德成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村代表選舉條例》(第576章)(《條例》),村代表分為原居民代表及居民代表兩類。有居民代表選舉的選民向本人反映,其鄉村的居民代表選舉候選人長期在境外居住,但仍成功登記為選民和參選。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當局接獲多少宗關於居民代表選舉的選民或候選人不符合選民登記資格的投訴或舉報,以及當局採取了甚麼跟進行動;

(二)過去五年,當局有否主動核實或抽查居民代表選舉的登記選民是否仍符合《條例》中的選民登記資格;如有,發現多少人不符合資格;如否,原因為何;

(三)鑑於《條例》訂明,居民代表選舉的選民須為有關鄉村的居民、「居民」的定義是「主要住址是在該村內的人」,而某人的「主要住址」則是「該人居住的並屬該人唯一或主要家居的居住地方的地址」,當局在過去五年,有否查證登記選民及申請登記為選民的人士所填報的地址是否其「唯一或主要家居的居住地方的地址」;如有,曾查證多少宗個案;

(四)政府有否規定,登記選民及申請登記為選民的人士須於每年編製臨時選民登記冊前的一年內,最少在其填報的「主要住址」所在的居所居住多少天,方會被視為《條例》所界定的「居民」;登記選民或申請登記為選民的人士如在每年編製臨時選民登記冊前的一年內離港時間較其居住在其填報的「主要住址」所在的居所的時間更長,會否仍然被視為《條例》所界定的「居民」;及

(五)過去五年,選舉登記主任根據《條例》把多少人的姓名及資料從正式選民登記冊中剔除,而原因是他們並無一直居住在有關鄉村?

答覆:

主席:

(一)我們並沒有過去五年的統計數字。但在選舉管理委員會就2011年村代表選舉訂明的投訴期間(即二○一○年十一月十三日至二○一一年三月九日),民政事務總署(總署)共接獲二十六宗有關選民或候選人資格問題的投訴,部分個案仍在調查中。調查工作視乎個案情況而定,一般包括與有關選民或候選人聯絡以索取進一步資料、安排家訪、以及與相關政府部門(如入境事務署及房屋署等)索取及核對資料。如個案涉及虛假資料提供,我們會轉介執法部門跟進。

(二)總署會每年進行選民登記,亦會每年主動向所有新登記的選民發信要求核對選民資料,及每年主動與有關政府部門核對新登記選民的資料。總署也會每四年大選前主動向所有已登記選民發信要求核對選民資料,以制定一份「臨時選民登記冊」及一份「遭剔除者名單」。

  「臨時選民登記冊」記錄過往已登記而現在依然有效的登記選民資料,以及新登記的選民資料。「遭剔除者名單」載錄喪失登記資格或已去世的登記選民名字。

  上述兩份名冊,皆會公開讓市民查閱,為期兩星期。任何人士如質疑名字載錄在兩份名冊的人士的資格,可於指定期間遞交反對或申索通知書。審裁官在收到通知書後,會安排聆訊作出裁定。待所有個案獲得裁決後,總署會公布「正式選民登記冊」,冊內人士享有投票權。

  二○○九年及二○一○年,居民代表選舉選民經核查後發現不合資格的人士合共超過四千二百名,名字已載入「遭剔除者名單」。

(三)在村代表選舉的制度下,申請登記為居民代表選舉的選民必須在申請表上作出以下聲明:

  甲、申請表格上所填報的詳情均屬真實及正確;
  乙、填報的主要住址是其唯一或主要家居居住地方的地址;
  丙、他在緊接申請之前的三年內,一直是所申請登記的現有鄉村的居民;及
  丁、他沒有喪失登記成為該現有鄉村選民的資格。

  申請表格上清晰提醒申請人,任何人士在表格上作出任何虛假或不正確的陳述,或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即屬違法。

  為籌備2011年村代表選舉,總署於二○○九年核查了所有居民代表選舉登記選民的資料,發現共有超過二千四百名人士在選民登記冊上登記的主要住址已不再是其唯一或主要家居的居住地方,因此不再符合資格成為選民。

(四)《村代表選舉條例》(第576章)(《條例》)並無訂明選民一年中居住在報稱的唯一或主要住址所需的日數,亦無規定在港或離港日數。若個案涉及事主離港,則其離港日數、次數及理由均為考慮因素。而每宗個案均須按個別情況考慮,不能一概而論。

  值得注意的是,在二○○七年村代表一般選舉後,有選民被控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554章)有關在選舉中投票的舞弊行為,裁判官在判決一宗相關案件時提出,主要住址必須有一個長久性特徵,並舉一個住在大學宿舍的學生為例,說明學生雖然周末才返回父母家,但應視其父母居住地址而非宿舍為學生主要住址。由此可見居住日數並非唯一考慮因素。

(五)我們並沒有過去五年的統計數字。但二○○九年及二○一○年,被剔除的居民代表選舉選民合共超過二千六百名。他們因其選民登記冊上的主要住址已不再是其唯一或主要家居的居住地方而不再合資格成為登記選民。



2011年3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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