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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七題:烈酒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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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三月三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張宇人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的書面答覆:

問題:

  香港已超越紐約,成為全球最大葡萄酒拍賣中心。有業內人士指出,葡萄酒的貿易、集散和拍賣以及相關行業的經濟活動,數年間為香港帶來極大的經濟效益及數以千計的職位,反映取消葡萄酒稅項的政策取得成果。他們又指出,香港應該乘勝追擊,探討改善烈酒(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三十的酒類)的稅制及稅率的空間,以促進與葡萄酒業密不可分的烈酒貿易,打造香港成為亞洲區內酒業貿易的樞紐,為香港帶來更大的經濟效益,以及紓緩酒吧行業配製雞尾酒等飲料的成本壓力。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二○○八年至二○一○年有關烈酒及葡萄酒的數字(表格載於附件一)。

(二)有否研究香港與鄰近地區(例如內地、澳門、台灣及日本等)在烈酒的價格及應課稅稅率方面的分別;如有,詳情為何(表列有關數字);如否,會否進行有關研究,以評估香港在烈酒貿易方面的競爭力;

(三)曾否考慮業界的建議,改善烈酒稅制及調低有關應課稅稅率,以拉近香港與鄰近地區在有關稅率及價格方面的差距;如否,原因為何;及

(四)鑑於有業內人士建議,除了現時以從價方式計算酒類應課稅稅款外,引入從量方式計算稅款(例如每100公升酒品的應課稅定為港幣100元),而應繳稅款則以該兩種方式計算的稅款中較低者為準,從而減低價格較高的優質烈酒的課稅壓力,以及鼓勵巿民適量飲酒,當局會否考慮該建議;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一)二○○八年至二○一○年有關烈酒(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三十的酒類)及葡萄酒的數字載列於附件二。

(二)不同國家或地區的酒精飲品市場的發展不盡相同,稅制亦各異,舉例而言,一些國家對酒精飲品除徵收酒稅外,亦會同時徵收關稅、增值稅或銷售稅等稅項,因此我們不宜與鄰近地區作直接比較。

(三)及(四)政府當局曾於一九九四年對酒類飲品稅制進行改革,把當時較為複雜的從量和從價混合稅制改為簡單的從價稅制。該次改革旨在簡化當時的稅制,以及消除當時對有關稅制構成累退現象的關注,即價格較高昂的酒類產品所需繳納的稅款佔總成本比例反低於較低廉的產品。我們認為改革後的從價稅制更簡單和公平,亦能體現能者多付的原則。

  我們認為任何有關在從價稅制中重新加入從量元素的建議,必須能避免以往的累退現象再次出現,以及其他可能引發的不公平情況,並要小心平衡業界的訴求與社會的認受性。



2011年3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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