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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漁業保護(指明器具)(修訂)公告》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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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三月二十五日)在憲報刊登《2011年漁業保護(指明器具)(修訂)公告》(《修訂公告》),對《漁業保護條例》(第171章)的附屬法例作出修訂,以禁止在香港水域使用拖網工具進行捕魚活動。

  行政長官去年在《施政報告》宣布,政府會實施一系列漁業管理措施,包括立法禁止在香港水域拖網捕魚,使遭受損害的海H及海洋資源得以盡快復原。

  《漁業保護規例》(第171章,附屬法例A)第4A條訂明,任何人不得使用屬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署長藉憲報刊登公告指明的類別或種類的任何器具作捕魚之用。任何人違反第4A條的規定,即屬犯罪,最高可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6個月。根據《修訂公告》,漁護署署長已就此指明三個類別的器具,分別為:

* 任何產生或傳送電力,單獨或連同網在水中操作,以及能用以捕捉魚類或使魚類喪失全部或部分活動能力的器具。

* 任何在海H操作及能用以捕捉魚類的抽吸器具。

* 任何連同網或容器操作,以被拖行於海H的方式操作,以及能用以捕捉魚類的挖採器具。

  食物及壎竻蔥o言人說:「香港水域是重要的魚類產卵及育苗場。政府建議禁止在香港水域進行拖網捕魚活動,將可以遏止海洋資源損耗的情況,讓海洋生態逐漸恢復至可持續發展水平。」

  「恢復海洋環境及生態,不單能保育環境,亦是我們推動本港漁業可持續發展必需採取的措施。」

  預計有關建議會令拖網漁民喪失部分捕魚區,以致對其生計造成影響。如獲立法會財務委員會批准,政府建議向漁民提供的一籃子協助,包括向受禁止拖網捕魚措施影響而永久喪失捕魚區的拖網漁船船東提供特惠津貼;向自願交出漁船的拖網漁船船東回購受影響拖網漁船;以及向自願交出拖網漁船的船東所僱用的受影響本地漁工發放一筆過補助金。

  此外,漁護署將為放棄作業的拖網漁民推出特別培訓計劃,協助受影響的船東及本地漁工掌握所需的技術和知識,以鼓勵他們轉型從事其他可持續發展的漁業,包括養殖業及休閒漁業。有關特別培訓包括開辦有關生態旅遊、水產養殖業及其他有關經營漁業的免費課程和試驗計劃。

  《修訂公告》將於三月三十日提交立法會,完成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後,《修訂公告》將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生效。



2011年3月25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6時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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