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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與葡萄牙簽訂避免雙重徵稅協定(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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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今日(三月二十二日)與葡萄牙就收入避免雙重徵稅及防止逃稅簽訂協定。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香港簽署協定。葡萄牙駐港總領事曼努埃爾.卡瓦略則代表該國簽署。

  該協定是香港簽訂的第十九份全面性避免雙重徵稅協定(全面性協定)。香港已先後與比利時、泰國、中國內地、盧森堡、越南、文萊、荷蘭、印尼、匈牙利、科威特、奧地利、英國、愛爾蘭、列支敦士登、法國、日本、新西蘭和瑞士等貿易伙伴簽訂全面性協定。

  全面性協定闡明協定雙方的徵稅權及不同的被動收入的稅率寬免。這會有助投資者更有效地評估其跨境經濟活動的潛在稅務負擔,加強兩地的經濟貿易連繫,以及進一步鼓勵葡萄牙及香港公司在對方當地營商或投資。
 
  在沒有該協定的情況下,葡萄牙居民在香港所賺取的收入會同時被香港和葡萄牙徵收入息稅。葡萄牙公司透過在香港的分行所賺取的利潤,須在兩地課稅。在該協定下,葡萄牙公司在香港所繳的稅項,可以從葡萄牙就相關收入所徵收的稅項中抵免,從而避免雙重徵稅。

  在沒有該協定的情況下,香港居民若在葡萄牙收取股息收入,而該等股息收入並非源於在當地所設的常設機構,這些公司及個人現時須向葡萄牙繳交分別為20%及21.5%的預扣稅。在該協定下,有關預扣稅稅率會降至10%。若受益人為公司(合夥除外)而直接持有支付股息公司最少10%的資本,股息預扣稅稅率更會降至5%。將現時葡萄牙向香港居民徵收的公司及個人(稅率分別為20%及21.5%)利息預扣稅稅率將會以10%為上限;而特許權使用費的預扣稅稅率亦會由15%(公司)及21.5%(個人)下調至以5%為上限。

  在該協定下,香港的航空公司經營往來葡萄牙的航線,只須就有關利潤按香港稅率(比葡萄牙的稅率為低)繳納香港利得稅,而無須在葡萄牙繳稅。現時香港居民從葡萄牙國際航運收入賺取的利潤,須在該國課稅。在該協定下,葡萄牙將豁免香港居民該等航運收入的稅項。

  香港與葡萄牙的全面性協定採用了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的最新資料交換準則。

  香港與葡萄牙的全面性協定將待雙方完成有關的批准程序後開始生效。就香港而言,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須根據《稅務條例》就協定作出一項命令,該項命令須經立法會審議通過。

  香港正積極與主要的貿易及投資伙伴建立全面性協定的網絡。假若不能即時就全面性協定與其他地區展開磋商,香港亦會尋求與有關伙伴訂立僅限於國際航運或空運業務收入的有限度避免雙重徵稅協定。現時,香港已簽訂了二十七份限於空運的避免雙重徵稅協定、六份限於航運的避免雙重徵稅協定及兩份限於空運與航運的避免雙重徵稅協定。
     
  有關香港與葡萄牙的全面性協定的詳情載於稅務局網頁(www.ird.gov.hk/chi/pdf/Agreement_Portugal_HongKong.pdf)。



2011年3月22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1時5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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