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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僱主違反《強積金條例》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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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一名僱主因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簡稱《強積金條例》),今日(三月十八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罰款$51,500。

  嘉明(香港)有限公司(商業登記號碼:33287829)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7(1A)(b)條,控罪指被告沒有為一名僱員按《強積金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承認該項控罪,罰款$6,000。

  嘉明(香港)有限公司亦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7AA(7)條,控罪指被告在二○○八年十一月至二○○九年十一月,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一名非註冊計劃成員的僱員向積金局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十三項控罪,每項控罪罰款$3,500,合共罰款$45,500。

  裁判官亦下令被告須於兩星期內向積金局支付$19,592,有關款項為被告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及附加費。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儘快把款項撥入有關僱員的強積金帳戶。



2011年3月18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9時3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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