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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僱主違反《強積金條例》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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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一名僱主因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簡稱《強積金條例》),今日(三月十七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罰款$15,000。

  立寧有限公司(商業登記號碼:08601056)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7(1)條,控罪指被告沒有為兩名僱員按《強積金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承認兩項控罪,每項控罪罰款$500,合共罰款$1,000。

  立寧有限公司亦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7AA(7)條,控罪指被告在二○○八年十一月至二○○九年十二月,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兩名非註冊計劃成員的僱員向積金局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二十八項控罪,每項控罪罰款$500,合共罰款$14,000。

  裁判官亦下令被告須於兩星期內向積金局支付$7,511.18,有關款項為被告拖欠其中一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及附加費。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儘快把款項撥入有關僱員的強積金帳戶。

  另外,積金局今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一名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僱員的強積金供款共約$71,138.91。

  與訟人Po Chun Kit前經營Between Marketing And Promotion Company 因拖欠其八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被判須向積金局支付$71,138.91。有關款項為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儘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同時下令與訟人須支付$930,作為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



2011年3月17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9時2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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