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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環境局局長動議修訂《建築物能源效益(註冊能源效益評核人)規例》的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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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環境局局長邱騰華今日(三月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修訂《建築物能源效益(註冊能源效益評核人)規例》的致辭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修訂《建築物能源效益(註冊能源效益評核人)規例》。修訂內容一如議程所載。

  《註冊能源效益評核人規例》於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提交立法會省覽。立法會隨後成立了小組委員會進行審議。我衷心感謝小組委員會在審議期間所提出的寶貴意見。

  《規例》是根據《建築物能源效益條例》第42條制定,旨在就註冊能源效益評核人(「評核人」)的註冊、規管及紀律事宜作出規定。有關主體法例規定相關人士必須遵行由機電工程署制定、適用於四類屋宇裝備裝置(即空調、電力、升降機及自動梯及照明裝置)的能源效益及能源審核《守則》,並指明評核人須核證建築物發展者提交的聲明,以確保建築物的規劃及設計符合《守則》的規定。評核人亦可就主要裝修工程發出遵行規定表格,並為商業建築物及綜合用途建築物的商業部分,進行能源審核。

  政府成立了兩個工作小組,作為討論立法建議的平台。小組成員包括專業團體、主要商會、物業管理公司、地產發展商及零售協會代表。立法會小組委員會在審議此《規例》時,亦有邀請有關團體出席會議,當中絕大部分為技術工作小組的成員。他們普遍支持《規例》的內容。

  政府會備存一份註冊能源效益評核人紀錄冊,供公眾人士免費查閱。小組委員會認為,除註冊的屆滿日期外,公眾亦可能希望知道個別評核人從何時起獲得註冊,故要求當局考慮在評核人紀錄冊內載入有關資料。為此,我建議修訂《規例》的第3條。

  另外,《規例》的第5條就評核人的註冊作出規定。小組委員會認為當局應該考慮讓工程師專業以外的其他專業人員可藉修讀或完成相關課程而獲註冊為評核人。事實上,《規例》的第5(1)(a)條、5(1)(b)條及第5(2)條已容許不同類別的合資格人士註冊為評核人。具體而言,第5(2)條已提供合理彈性,讓機電工程署署長為符合特定條件的申請人註冊為評核人,而有關條件包括署長信納申請人的整體能力,包括知識、資格、教育、經驗及訓練,與以第5(1)條提出註冊申請的人士的能力相若。至於申請人是否來自工程師專業或其他專業並非考慮因素。因應小組委員的強烈意見,我們建議修訂第5條,清楚說明署長可接受修讀或完成任何署長認為有關的課程為申請人的資格或教育。

  小組委員亦提出,處理評核人紀律處分事宜的紀律委員會應有非工程業界人士。為此,我建議修訂第15及16條。另外,我亦建議對《規例》的第7、9、13、18及19條作出輕微和技術性修正。以上所有修正已得到小組委員會支持。

  我謹此再次感謝小組委員會的寶貴意見,並懇請各位議員支持我提出的修訂。多謝。



2011年3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9時5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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