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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就《2011年稅務(修訂)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致辭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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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今日(三月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2011年稅務(修訂)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的致辭全文:

主席:

  首先,我要感謝各位議員支持《2011年稅務(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在今天恢復二讀辯論,讓政府可盡快落實二○一○至一一年度財政預算案中,有關優化符合資格債務票據計劃的建議。

  條例草案的目的,是優化符合資格債務票據計劃,讓它更有效地吸引海外發債人來港發債,拓展本地債券市場,以及提高香港相對於區內其他金融中心的競爭力。

  政府在九十年代中期推出符合資格債務票據計劃,就符合資格債務票據所得的利息收入及買賣利潤提供稅務優惠。我們有需要因應不斷演變的市場情況及區內其他金融中心為發展其債券市場而採取的措施,不時檢討相關稅項及優化符合資格債務票據計劃,讓香港的債券市場保持競爭力,並持續發展。

  為此,我們就符合資格債務票據計劃進行檢討並諮詢了市場人士的意見,從而找出一些可以改進的地方。首先,現時香港企業債券市場多以私人配售方式發行,並以少於三年年期的短期債務票據為主。然而,目前計劃僅向三年年期或以上並「向公眾發行」的債務票據提供稅務優惠。因此,我們建議將目前計劃下根據《稅務條例》第14A條所提供的50%利得稅寬減優惠,擴展至適用於從少於三年年期的債務票據所得的利息收入及買賣利潤,讓短期債務票據與較長期債務票據享有同等的利得稅優惠,從而刺激市場對在香港發行的債券的新需求。

  此外,由於《稅務條例》並沒有清楚界定何謂「向公眾發行」,為增加詮釋上的確定性,我們參考了海外一些被視為有效促進當地債券市場發展的類似計劃,並建議訂立新的規定以取代原有「向公眾發行」的條件。新規定將訂明如要享有符合資格債務票據計劃所提供的稅務優惠,債務票據須在最初推出時至少發行予十人。另外,香港有大量以私人配售方式發行的債務票據,雖然發行時可向許多準投資者提出要約,但最終一般只有少於十名投資者會購入這些債務票據。因此,我們另就發行予少於十人的債務票據制定了不同的要求,規定有關投資者在債務票據發行時不得為發債人的相聯者,這一方面可配合市場的實際情況,另一方面亦可防範發債人可能作出內部避稅安排。

  在滿足市場發展需要的同時,我們亦建議引入措施減低避稅風險。有關新條文規定任何人如就符合資格債務票據收取或獲累算利息收入及買賣利潤,而該人在當時為該符合資格債務票據發債人的相聯者,則利得稅減免安排不適用於該部分的利息收入及買賣利潤。

  因應上述的新增條文,我們會在《稅務條例》第14A條加入「相聯者」的定義。在考慮「相聯者」的定義時,我們希望避免不必要地妨礙一些實際上並非相聯者的公司參與債券市場,特別是那些純粹因為由某國家的中央政府或其主權基金或類似的國營企業共同擁有,但實際上以獨立商業實體形式分開營運的公司。所以,就符合資格債務票據計劃而言,我們建議把這類公司豁除於「相聯者」的定義,藉此鼓勵和吸引更多這類公司以發債人或投資者的身分,利用香港的債券市場平台滿足其融資需要。這亦與我們推廣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工作一致。

  主席,我們希望透過推行條例草案內的優化措施,刺激市場對債券發行的需求,令本地債券市場更為活躍,從而提高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競爭力。我懇請各位議員支持通過條例草案,讓我們能盡早實施這些優化措施。

  謝謝主席。



2011年3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3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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