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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五題:打擊價格欺詐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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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劉吳惠蘭今日(三月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馮檢基議員的提問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改委)最近公布,家樂福及沃爾瑪等大型連鎖超級市場(超市)在內地的多家分店被發現作出價格欺詐行為,包括虛構原價、低價招徠顧客後高價結算、不履行價格承諾,以及誤導性價格標示(例如大幅提高商品的「原價」再減價出售,以圖製造大減價的錯覺)等。報道又指,發改委已責令該等超市改正、沒收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的五倍罰款。在香港,消費者委員會於二○○九年亦曾發表調查結果,顯示本港的超市同樣有作出類似的價格欺詐行為,包括上述的誤導性價格標示,而當中有些貨品的優惠價格甚至比原先的為高。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兩年,當局每年收到有關超市作出價格欺詐的投訴的數字和跟進情況;當局有否進行調查;若有,有否發現與內地超市類似的價格欺詐行為;現時本港有何法例和措施打擊超市的此等行為;及

(二)當局有否了解內地當局打擊和監管超市作出價格欺詐行為的情況;會否效法內地或外國的做法,嚴厲打擊超市的價格欺詐行為(例如參考澳洲和英國的保護消費者條例,規定商戶減價貨品的售價,須低於過去的持續一段長時間);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一)於過去兩年,消費者委員會(消委會)共接獲兩宗有關超市懷疑作出價格欺詐的投訴。經消委會搜集資料所得及分析,並無足夠證據確定涉及詐騙成分。

  《商品說明條例》(《條例》)(第362章)禁止任何人在營商過程或業務運作中,就貨品作出虛假商品說明。現時《條例》第2條所訂明「商品說明」的涵蓋範圍並不包括價格優勢的說明,故不在《條例》的規管範圍。

  政府去年就《打擊不良營商手法,立法保障消費權益》進行公眾諮詢。其中一項立法建議,是擴大有關貨品的商品說明定義,以涵蓋就任何貨品作出的任何顯示,包括「價格、價格計算方式,以及是否存在任何價格優勢」。我們現正進行草擬法例修訂案的工作,期望在本立法年度內,提交修訂案予立法會審議通過。

(二)有關內地打擊和監管價格欺詐行為,據我們了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14條第4項,經營者不得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分別於二○○○年十月及二○○二年一月實施了《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及《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為標價行為作出概括性的指引。此外,澳洲和英國的保障消費者法例亦就標價行為作出規管。我們在草擬上述法例修訂案時,會參考內地和海外國家的經驗和法定措施。



2011年3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5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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