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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九題:檢取未經准許而在公眾地方展示的宣傳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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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三月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葉劉淑儀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壎竻膚蔽攭P一嶽的書面答覆:

問題:

  鑑於未經許可而在街頭展示商業宣傳品(特別是利用易拉架)的活動日漸猖獗,政府在二○○八年十二月九日本會食物安全及環境壎籵が委員會會議上,向委員介紹對付未經許可而在公眾地方展示招貼街招和海報行為的新的執法和檢控方針。當局表示會同時把易拉架等用作展示招貼和海報的裝置連同招貼和海報一併被移走,以作為違反《公眾壎秅峊型F條例》(第132章)第104A條(第104A條)的證據。新方針已在九個區議會分區採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食物環境壎芵p(食環署)在二○一○年收到多少宗關於展示宣傳品的活動的投訴、檢走的易拉架數目、根據第104A條發出的傳票數目,以及被檢控的人士當中有多少為宣傳品的受益人;

(二)鑑於第104A(1)(b)條訂明,除非獲得主管當局書面批准,否則在政府土地展示或張貼招貼或海報,即屬犯罪,當局有否研究是否難以引用該條文檢控沒有把所展示的宣傳品直接放於政府土地上的人士;若有研究,結果為何;

(三)當局有否評估,現時的執法和檢控方針(包括檢控比例)是否有效阻嚇未經許可而展示宣傳品的活動;若有評估,結果為何;

(四)鑑於食環署現時以《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4A條(第4A條)對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的一類行為的違例人士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當局在二○○九及二○一○年每年分別共收到多少宗有關的投訴,以及發出多少張定額罰款通知書;

(五)鑑於當局曾指出,市民經常投訴展示宣傳品的活動阻街,食環署以「禁止未經准許而展示招貼或海報」(即第104A條),而不以「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即第4A條)的條文來檢控有關人士的理據為何;及

(六)現時,根據第104A條及第4A條採取執法行動的工作是否由同一組的食環署前線人員負責;若然,現時每個區議會分區的執法人手為何;若否,現時每個區議會分區的該兩類執法人手分別為何?

答覆:

主席:

  鑑於街上利用易拉架及類似裝置作非法展示商業宣傳品的活動日益猖獗,嚴重影響街道環境清潔及對行人造成不便,食物環境壎芵p(食環署)在二○○八年十二月九日的立法會食物安全及環境壎籵が委員會(事務委員會)會議上,擬議在全港推行新執法和檢控方針(新方針),檢取未經准許而在公眾地方展示的易拉架及類似裝置作為證據,並根據《公眾壎秅峊型F條例》(第132章)(條例)第104A條,即未經許可而在公眾地方展示招貼和海報,對有關人士提出檢控。由於委員對把新方針擴及全港各區的建議持不同意見,因此食環署沒有全面推行該項建議,而只是在區議會的要求下,才把新方針擴及有關地區。因應個別區議會的要求,食環署已在九個地區(即灣仔、油尖旺、九龍城、荃灣、觀塘、中西區、南區、元朗和深水鶠^採用新方針。政府亦在二○一一年二月二日向事務委員會提交資料文件,告知新方針的實施情況。

  我現就各項問題回覆如下:

(一)食環署於二○一○年就易拉架宣傳品所收到的投訴及檢控詳情如下:

- 投訴個案:2,294宗
- 檢獲的易拉架及類似展示器具:13,916個
-(i)根據條例第104A條檢控展示宣傳品個案:105宗
 (ii)根據條例第104D條檢控宣傳品受益人個案:64宗

(二)條例第104A(1)(b)條規定在政府土地,除非獲得主管當局書面准許,否則不得展示或張貼招貼或海報。倘若展示的宣傳品不直接放於土地上,例如是手持或掛在身上的情況,不屬該條款的規管範圍。

(三)新方針是按個別區議會要求而在該區推行,不同地區開始推行的時間亦不盡相同,因此相關的檢控數字暫時未必能全面反映新方針的成效。儘管如此,由於獲得有關區議會全力支持,加上政府當局加強宣傳及警告工作,執法行動都能順利進行,而有關地區的情況亦已得到改善。此外,為加L執法成效,食環署最近對現行的執法模式作出檢討,並於今年三月起根據香港法例(第570章)《定額罰款(公憐a方潔淨罪行)條例》向違反第132章第104A(2)條的人士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在改變執法模式前,食環署已向有關人士作出宣傳及警告。

(四)食環署人員是以發出法庭傳票(並非定額罰款通知書)或以拘控方式,執行《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4A條。食環署在二○○九年和二○一○年分別收到21,406和24,483宗有關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的投訴,並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A條分別就26,285和23,537宗個案提出檢控。

(五)考慮到《公眾壎秅峊型F條例》載有明確條文規管非法展示或張貼招貼及海報的行為,而易拉架是直接與展示招貼及海報有關,食環署根據條例對有關的易拉架活動採取執法行動,並檢取易拉架及類似裝置作為證據,是恰當的做法。除此以外,食環署亦會按實際情況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A條,檢控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的推銷攤檔。

(六)現時,食環署潔淨管工和小販事務隊人員負責根據第132章第104A條處理街上利用易拉架非法展示街招和海報的違規行為。至於根據第228章第4A條檢控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的工作,則由小販事務隊負責。有關食環署於各區議會分區環境壎芨鴩くB的上述兩類執法人手,請參閱附件。

  食環署會繼續監察有關情況,並不時檢討執法策略,務求改善執法成效。



2011年3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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