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英文版 寄給朋友 政府新聞網
一名計劃成員提供虛假資料提取強積金罪成
*******************

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一名強積金計劃成員因為在向強積金受託人提交的文件中作出虛假及具誤導性的陳述,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強積金條例》)第43E(1)條,今日(三月十五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罰款6,000元。

  案情透露,被告吳乾仁於二○○九年七月六日以永久性離開香港為理由,向受託人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經積金局調查後,發現被告曾作出虛假聲明,聲稱他之前從沒有以永久性地離開香港為理由而提取累算權益。

  另外,一名僱主因違反《強積金條例》,今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罰款36,000元。

  利駿國際投資有限公司(商業登記號碼:20077677)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7(1)條,控罪指被告沒有為一名僱員按《強積金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承認該項控罪,罰款6,000元。

  利駿國際投資有限公司同時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7AA(7)條,控罪指被告在二○一○年一月至七月,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一名非註冊計劃成員的僱員向積金局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7項控罪,首項控罪罰款3,000元,餘下6項控罪各罰款4,000元,合共罰款27,000元。

  利駿國際投資有限公司亦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7A(8)條,控罪指被告在二○一○年八月,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一名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該項控罪,罰款3,000元。



2011年3月15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7時52分

列印此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