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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因沒有投購勞保而被判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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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清拆承判商的東主因違反《僱員補償條例》內為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的規定,今日(三月十四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一百二十小時社會服務令及罰款二千元。

  該東主聘請一名清拆工人進行清拆工作。於二○○九年五月九日,該僱員在旺角甘芳街一工地發生工業意外,引致其面部、心口及右臀部受傷。勞工處發現其僱主沒有按照法例規定,為該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因而對該僱主作出檢控。

  《僱員補償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僱主須為所有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以承擔其在該條例和普通法方面的法律責任。

  如僱主不依法例為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則會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兩年。除此以外,他們亦須向從僱員補償保險費徵款的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支付附加費。

  僱員如懷疑僱主未有投購工傷補償保險,可向勞工處勞工視察科的投訴熱線二八一五 二二○○作出舉報。所有舉報資料均會保密處理。



2011年3月14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6時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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