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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一題:分區計劃大綱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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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三月九日)立法會會議上涂謹申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自2007年開始,逐步檢討各區的分區計劃大綱圖(大綱圖),並就大綱圖內的發展參數作出適當的修訂,包括訂立建築物高度和其他發展限制。最近,有團體向本人反映,政府在修訂大綱圖時,對規劃作「政府、機構或社區」用途的土地所訂立的建築物高度限制比住宅及商業用地的限制更嚴謹。該等團體又投訴,市區範圍內作社會福利用途的土地嚴重不足。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發展局局長曾表示,「在檢討各區土地用途的建築物高度限制時...會考慮多項因素,包括現有地形、地盤平整水平、現時的土地用途地帶...」,當檢討「政府、機構或社區」用地的有關限制時,政府除考慮該等因素外,會否考慮其他因素,包括社區對社會福利設施的需要;

(二)鑑於有團體向本人反映,政府在檢討大綱圖時未有進行公眾諮詢,在訂立「政府、機構或社區」用地的建築物高度限制時亦未有諮詢持分者的意見,政府會否回應有關訴求,加強諮詢工作,並在修訂大綱圖前,諮詢地區人士的意見;

(三)鑑於有團體向本人反映,近年本港整體人口增加,但供社會福利機構使用的土地(尤其是在九龍區)不足以應付人口增長所帶來的需要,政府於制訂大綱圖時有何措施紓緩這個問題;政府會否檢討九龍區內「政府、機構或社區」用地的地積比率及建築物高度限制,以增加社會福利設施的可建樓面面積;及

(四)鑑於本人得悉,政府產業署審批申請使用空置政府單位的程序繁複,以大角咀鐵樹街海康大廈3層為例,政府產業署要先以商業形式招租,如沒有人承租,才會考慮撥作社會福利用途,這個做法無助解決社會福利用地不敷應用的問題,政府會否全面檢討有關政策?

答覆:

主席:

  自2007年開始,我們逐步檢討各區的分區計劃大綱圖以回應社會大眾對改善居住環境的殷切期望。就一般原則而言,在分區計劃大綱圖制定高度限制時,當局會採納「城市設計指引」所建議的建築物高度概念,例如,梯級狀的高度概念,即在海旁的建築物較矮,而建築物高度由海旁向內陸遞增;以及保護山脊線的原則,即採用發展高度輪廓,使從主要和人流匯聚的瞭望點望向的山脊線應維持一個不受建築物遮擋地帶。當局同時亦會考慮地區的地形和特色、區內風環境、較大範圍內的建築群是否和諧協調,以及平衡公眾利益與私人發展權的需要。

  就第(一)至第(三)部分的問題,我回覆如下:

(一)在法定的分區計劃大綱圖則上指定「政府、機構或社區」地帶主要是為反映現有用途,並為提供政府、機構或社區設施預留土地,以配合當地居民及/或該地區、區域,以至全港的需要。此外,「政府、機構或社區」用地亦為區內稠密的環境提供重要的歇息空間和視覺調劑。

  除上文所述的一般原則外,「政府、機構或社區」用地的建築物高度限制基本上會反映其現有或已規劃發展的建築物高度。當局亦會在考慮高度限制時預留彈性以符合一些設施的標準設計規定,例如學校的標準高度為八層。

  如社褔團體有需要重建/擴建其「政府、機構或社區」用地上的設施,並需要修訂有關地點的高度限制,以應付有關設施的需要,可根據《城市規劃條例》(城規條例)第12A條向城市規劃委員會(城規會)提出申請。當局會按實際情況考慮有關申請。如有關團體的重建/擴建計劃有充分理據,並獲相關政策局/部門支持,規劃署亦可根據城規條例第7條,向城規會建議修改建築物的高度限制。

(二)在修訂各區的分區計劃大綱圖時,當局會根據城規條例,展示有關分區計劃大綱圖的修訂項目,以供公眾查閱,為期兩個月。法定的展示屬於公眾諮詢程序,旨在邀請有關人士就分區計劃大綱草圖提出申述及意見。一般來說,在展示期間,規劃署會就有關分區計劃大綱圖的修訂項目,向區議會、區內居民及關注團體等持分者作簡報。因此,提問中指政府在檢討大綱圖時未有進行公眾諮詢的理解並不正確。現行兩個月的法定展示期已足以徵詢公眾意見,又可維持有關規劃過程的效率。

  在現時的制度下,根據建築物條例獲批的建築圖則,不受其批核日期後所制定的分區計劃大綱圖或其修改(例如新增的樓宇高限)限制。因此,我們認為不宜在刊憲前向公眾披露有關建築物高度限制的建議修訂,以免發展商/有關團體搶先提交建築圖則,有違訂定建築物高度限制的目的。

(三)我在上述的答覆中已提及有關訂定「政府、機構或社區」用地的建築物高度限制的原則。當局一般不會在分區計劃大綱圖上就「政府、機構或社區」地帶設定地積比率限制,以便為規模和性質不一的機構或社區設施保持土地使用的靈活性。

  《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提供基本土地用途指引,確保在規劃過程中,政府可預留足夠「政府、機構或社區」地帶以提供合適的公眾設施,包括社會福利設施,以滿足市民的需要。就《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內提供社會福利設施的標準,會由社會福利署(社署)檢討,並在其認為有需要時提出修訂建議。

  規劃署會參考《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不時檢討「政府、機構或社區」用途的土地運用,靈活配合政府整體政策,及切合不斷轉變的社區需要。勞工及福利局(勞福局)和社署亦可要求使用劃作「政府、機構或社區」的用地及有關處所。這些設施的確實供應,取決於相關政策的先後緩急及資源的配合。

  此外,當遇有大型發展項目,包括市區重建局的重建計劃或私人發展項目時,政府亦會有空間要求在這些項目中提供合適的政府、機構或社區設施。這些大型發展項目在分區計劃大綱圖上通常劃作「綜合發展區」地帶。規劃署會為這些「綜合發展區」用地擬備規劃大綱,為製備總綱發展藍圖提供指引。就提供社會福利設施而言,規劃署會根據勞福局及/或社署的意見,將有關規定加入規劃大綱,當中包括社會福利設施的類別、規模和選址。而香港房屋委員會在規劃及設計新屋h時,亦會按需要參考《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並會諮詢相關政府部門及機構的意見。

(四)財經事務及庫務局表示,政府物業主要是設計作政府辦公室、公共設施或其他政府用途,但由於地點、內部裝修、配套設施等考慮,因此即使這些物業出現過剩情況都未必適合用作社會福利用途。事實上,社會福利設施是以人為本,必須迎合用家的需要,所以主要是通過撥地或個別發展項目提供。

  根據現行的產業政策,凡有騰空的政府物業,政府產業署(產業署)會設法物色其他政府用戶。倘沒有合適的政府部門使用,產業署會安排以商業租賃形式在市場公開招租。這政策目的是確保政府物業以最具效率和符合成本效益的方式得以物盡其用。我們是按以上政策處理海康大廈內的政府物業,其中一個政府物業最近經公開招標順利租出。



2011年3月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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