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英文版 寄給朋友 政府新聞網
立法會二十題:街上擺放的貨車貨斗
****************

  以下為今日(三月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甘乃威議員的提問和環境局局長邱騰華的書面答覆:

問題:

  過去有不少市民投訴,街上臨時擺放回收建築廢料的貨車車斗(俗稱「環保斗」)影響交通及環境壎矷C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當局有多少次主動巡查有關車主及司機有否遵守由運輸署發出的《環保斗外觀及放置指引》,以及有多少司機或車主因為不遵守指引而被檢控;

(二)是否知悉,過去三年,全港涉及環保斗對人或車輛造成意外的數字為何,並按18個區議會分區列出分項數字;

(三)是否知悉,過去三年,全港各區擺放於街道上的環保斗的數目為何,並按18個區議會分區列出分項數字;

(四)過去三年,當局接到有關環保斗的投訴有多少,並按18個區議會分區列出分項數字;接到投訴後的處理方法為何;以及處理該等投訴所需的時間為何;及

(五)會否考慮設立發牌制度以加強監管環保斗;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一)若貨車貨斗對其他公眾人士或車輛造成嚴重阻礙或即時危險,警方在接到舉報後會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4A條「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行的條文採取適當行動,包括將貨車貨斗即時移走。根據記錄,警方過去三年曾經移走21個貨車貨斗,而其中17個個案,當局對有關人士作出檢控。

(二)根據運輸署交通意外資料,在二○一○年涉及車輛碰撞貨車貨斗並有人傷亡的交通意外宗數見下表。有關數據由二○○九年年底才開始搜集,因此二○○九年及以前均沒有相關資料。

分區   2010
--   ----
中西區    3
南區     6
灣仔區    4
東區    13 
觀塘區    8
鬗j仙區   7
九龍城區   1
深水鶧洁@  2
油尖旺區   0
離島區    2
北區     0
西貢區    5
沙田區    3
大埔區    1
屯門區    2
荃灣區    5
葵青區    0
元朗區    4
總數    66

(三)當局沒有收集在各區擺放於街道上的貨車貨斗的數目。

(四)過去三年,當局在18個區議會分區接到有關貨車貨斗的投訴數字如下:

分區    2008  2009  2010
---   ----  ----  ----
中西區    31    40    55
南區     19     3    10
灣仔區    55    40   113
東區     71    86    99
觀塘區    14    21    24
鬗j仙區    8    10    11
九龍城區   33    28    47
深水鶧洁@  18    17    30
油尖旺區  104   106   103
離島區     0     0     0
北區      1     3     1
西貢區    16    19    27
沙田區     7    10     7
大埔區     2     1     1
屯門區     1     4     7
荃灣區    12    23    23
葵青區     6     6     3
元朗區     2     4     1
總數    400   421   562

  一般而言,在收到投訴後,分區地政處人員會(一般不會超過兩個工作天)到現場視察,如發現有貨車貨斗佔用政府土地,會根據《土地(雜項條文)條例》(第28章)在貨車貨斗上張貼告示,一般要求物主於一天內自行移走貨車貨斗,分區地政處人員會於限期屆滿當日再作巡視,通常發現有關的貨車貨斗已被移走。

(五)裝修行業及建築行業有實際需要使用貨車貨斗。對公眾來說,使用貨車貨斗能符合社會實際需要,因為可以避免建築廢料隨處擺放,從而減少環境及壎肭暋D。

  由民政事務局常任秘書長召開及各相關部門(其中包括民政事務總署、地政總署、警務處、運輸署及環境保護署等)代表組成的地方行政督導委員會曾研究為本港路旁貨車貨斗設立許可證制度的建議。委員會認為現行法例並沒有提供足夠權力引入有效的貨車貨斗許可證制度。與此同時,現行的法例亦已賦予有關當局權力,於貨車貨斗對道路使用者造成嚴重阻礙或構成迫切危險的情況時,作出執法工作。委員會認為切實可行的方法,是由有關部門在其現有的法定權限內加強管制貨斗。具體來說,如貨車貨斗對道路使用者構成迫切危險或嚴重阻礙,當局會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4A條處理。警方接到投訴時,即會前往現場,並根據法例第228章第4A條的規定,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安排將貨車貨斗移走。至於其他有關貨車貨斗未經授權佔用政府土地的投訴,地政總署會根據《土地(雜項條文)條例》(第28章)處理。



2011年3月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52分

列印此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