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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高級人員及四名僱主違反《強積金條例》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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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一名高級人員及四名僱主因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簡稱《強積金條例》),今日(三月七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罰款140,000元。

  Fila Watches & Accessories Limited(商業登記號碼:17819317)的高級人員廖小平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7A(8)條及第44條,控罪指被告在2010年3月至7月,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1名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5項控罪,其中1項控罪罰款4,000元,餘下4項控罪各罰款3,000元,合共罰款16,000元。

  Fila Watches & Accessories Limited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7A(8)條,控罪指被告在2010年3月至7月,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1名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5項控罪,其中1項控罪罰款4,000元,餘下4項控罪各罰款3,000元,合共罰款16,000元。

  南太警衛有限公司(商業登記號碼:10133722)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7A(8)條,控罪指被告在2008年4月至2010年6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1名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14項控罪,其中7項控罪各罰款3,000元,另外6項控罪各罰款5,000元,餘下1項控罪罰款4,000元,合共罰款55,000元。

  南太警衛有限公司亦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7AA(7)條,控罪指被告在2009年12月至2010年3月,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1名非註冊計劃成員的僱員向積金局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4項控罪,其中2項控罪各罰款4,000元,餘下2項控罪各罰款5,000元,合共罰款18,000元。

  珠明肉食有限公司(商業登記號碼:33819157)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43E(1)條,作出虛假及具誤導性的陳述。控罪指被告向受託人虛報一名僱員的「有關入息」。被告承認2項控罪,各罰款3,000元,合共罰款6,000元。

  珠明肉食有限公司亦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7A(8)條,控罪指被告在2008年4月至11月,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1名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8項控罪,其中7項控罪各罰款2,000元,餘下1項控罪罰款3,000元,合共罰款17,000元。

  卓盟電子國際有限公司(商業登記號碼:35837187)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7AA(7)條,控罪指被告在2010年2月至4月,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1名非註冊計劃成員的僱員向積金局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3項控罪,各罰款3,000元,合共罰款9,000元。

  卓盟電子國際有限公司亦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7A(8)條,控罪指被告在2010年5月,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1名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該項控罪,罰款3,000元。

  另外,積金局今日亦成功代10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4名僱主追討約70,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與訟人天傲秘書有限公司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30,036.24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另外3名與訟人,卓越電子系統有限公司、保比時有限公司及Learning Plus Co., Limited經營青出於藍教室,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向積金局分別支付24,517.6元、14,255.16元及1,708.87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審裁官同時下令與訟人須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分別為142元、136元、96元及100元。



2011年3月7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8時5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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