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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修正《2010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發言全文(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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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今日(三月三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2010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第1、6、14、29、30及37條的修正案(生效日期的修訂;修訂教育界功能界別的團體的名稱;領館喪失登記為團體選民的資格;就立法會選舉候選人的財政資助提出進一步修訂)的致辭全文:

  主席,我動議修正剛讀出的條文。

  首先,我們建議修訂《2010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第1(4)條。該條文訂明《條例草案》的生效日期為二○一二年十月一日起實施。

  當法案委員會討論《條例草案》時,立法會秘書處法律顧問指出,根據《立法會條例》,每屆立法會的任期於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指明的日期開始。因此,法律顧問建議將第1(4)條所指的實施日期,由二○一二年十月一日修訂為下屆立法會任期開始起實施。

  因應法律顧問的建議,我們建議將《條例草案》第1(4)條所指的實施日期,由「二○一二年十月一日」起修訂為自「第五屆立法會的任期於二○一二年開始之時」起實施。

  有關修訂已在一月二十七日法案委員會會上介紹。委員會對有關修訂不持異議。

  主席,我們亦建議修訂《條例草案》第六條,以更新在教育界功能界別內一個團體的名稱。「匡智會–匡智松嶺青年訓練中心」的名稱將會更新為「匡智會–匡智松嶺綜合職業訓練中心」。

  有關修訂亦已在二月十一日的法案委員會上介紹。委員會對有關修訂不持異議。

  此外,我們亦建議修訂《條例草案》第14(2)條。該條文訂明,依據《領事關係條例》(第557章)享有任何特權及豁免的領館,喪失登記為團體選民的資格。

  政府建議對有關條文作出草擬上的修訂,將條文所提述的「特權及豁免」修訂為「特權或豁免」,其目的是令有關條文更具彈性,以貫徹政策目標。

  主席,我們了解有委員認為應進一步提高有關財政資助額。在考慮有關意見後,我於本年二月十五日去信法案委員會主席,建議進一步修訂立法會選舉候選人名單或候選人的財政資助額,將原先建議的「選舉開支的50%」,改為「選舉開支上限的50%,而候選人名單或候選人可獲得的財政資助額不能超過他們的申報選舉開支」。有關建議適用於有競逐或無競逐的地方選區或功能界別選舉的合資格候選人。

  我們對第29條及30條的建議修訂能讓更多候選人能以其取得票數為基礎而獲得資助,令參選人士有多一些空間爭取財政資助。政府在《條例草案》中亦已建議,將每票的資助額由十一元增至十二元。

  主席,我們亦建議對《條例草案》第37條作出技術性修訂,就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的選民登記,反映選舉登記主任將會採取的安排。

  選舉登記主任在編製首份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的選民登記冊時,會以二○一一年地方選區的正式選民登記冊作為根據,刪除所有在任何現有功能界別的選民及選擇不在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登記的選民。任何人士如在二○一二年選民登記周期選擇在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登記,及已登記在現有功能界別的選民如選擇在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登記,亦會獲載入首份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的選民登記冊內。

  有關建議已於二月十一日的法案委員會介紹。委員會對有關修訂不持異議。

  主席,我懇請委員支持上述的修正案。



2011年3月3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22時2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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