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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修正《2010年行政長官選舉(修訂)條例草案》發言全文(七)(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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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今日(三月三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2010年行政長官選舉(修訂)條例草案》第2A、3A、3B、3C條(行政長官選舉投票制度)的致辭全文:

  主席,我動議二讀修訂第2A、3A、3B及3C條。我在恢復動議二讀辯論發言時已提及,為了增加行政長官當選人的代表性,政府當局建議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投票制度。我們現建議在《條例草案》加入新的第2A、3A、3B及3C條,以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11、22、26A及27條。

  新的3B及3C條分別訂明在只有一名候選人的選舉及有競爭的選舉下,候選人須取得超過六百有效票才可當選。新的3A條訂明,在有競爭的選舉下,若經過所需的投票後,仍然沒有一位候選人取得超過六百有效票,選舉隨即終止,並須進行另一次提名及選舉。新的2A條則訂明新投票日的安排。我們的建議有助增強行政長官當選人的代表性及公信力,並可讓大部分選委會委員共同行使權力,選出行政長官。

  在討論的過程中,有議員認為在這個選舉制度下,若進行多輪投票後仍沒有候選人取得超過六百有效票,有機會於新一屆政府就任時未能順利產生行政長官當選人。在新一屆政府於二○一二年七月一日就任之前,如有需要,在三月至六月底之間是有足夠時間進行三場選舉。所以我們相信各行政長官候選人會努力不懈地爭取選委會委員的支持,未能順利產生行政長官的機會是相當微,政府當局有信心可以依照法例順利完成行政長官選舉。

  主席,我們於一月二十九日的法案委員會的會議上已向委員介紹這套修訂,法案委員會就上述修訂不持異議,我懇請各位委員支持這套修訂。

  主席,我想再次重申,我們提出這套修訂的政策意願,是希望當選的行政長官候選人是確實得到不同界別、各方面的支持,好好做一任五年的行政長官。我們亦已解釋為何我們認為提名上限不適宜訂定。但我們亦有信心,受到不同黨派、背景支持的候選人應該可以在第四任行政長官選舉中有競爭,亦期待在明年三月的這場選舉中,不同背景的候選人會有競爭,可以充分地向香港市民和香港社會交代他們在二○一二年至二○一七年會如何好好地準備實施管治。



2011年3月3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1時4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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