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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二讀《2011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修訂)條例草案》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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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今日(三月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2011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修訂)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二讀《2011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修訂)條例草案》。

  強制性公積金制度(下稱「強積金制度」)自二○○○年十二月實施以來,為香港的就業人士提供了一個重要的退休儲蓄途徑,截至去年年底已為超過二百四十萬計劃成員累積超過三千六百億元的資產。

  現時《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16條訂明,註冊強積金計劃中,計劃成員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的任何部分均不得在執行判決債項時取去,亦不得作為由計劃成員作出,或代表他作出的任何押記、質押、留置權、按揭、移轉、轉讓或讓與的標的。違反規定的安排,均屬無效。

  條例草案修訂該條例的第16條,以更清晰闡明若有計劃成員宣告破產,他在註冊強積金計劃中,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的權利或應得權利,將不會被債權人取去。換言之,即使該計劃成員宣告破產,他仍可保留在註冊強積金計劃內強制性供款的累算權益以作退休生活之用。

  主席,條例草案提出的修訂,符合強積金制度為協助就業人口累積退休儲蓄的政策目標,保障計劃成員的退休生活。我希望各位議員支持條例草案,謝謝。



2011年3月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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