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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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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二月二十八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兩名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僱員的強積金供款共約167,000元。

  兩名與訟人黃光耀經營黃光耀會計師事務所及傑之源有限公司,因分別拖欠其四名及六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被判須向積金局分別支付90,583.5元及77,205.97元。有關款項為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另外,積金局今日亦成功代二十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七名僱主追討約106,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與訟人曼陀鈴國際有限公司及莊滿經營滿記工程公司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向積金局分別支付32,886.02元及2,829.75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另外五名與訟人吳國強經營駿達印刷設計公司、La Cascina Company Limited、禾蘴開發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黃隆強經營呈及Kwan Man Chiu trading as We'ar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35,661.6元、25,408.81元、5,627.56元、3,574.2元及899.11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另外,審裁官下令兩名僱主吳國強經營駿達印刷設計有限公司及中盛信貨管理有限公司須繳交因拖欠供款而被積金局徵收的罰款,各為5,000元。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及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區域法院每宗案件的費用為930元,另外七宗審裁處案件的費用分別為136元、189元、110元、60元、109元、89元及86元。



2011年2月28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8時5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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