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鍋爐及壓力容器監督暫停委任一位空氣容器檢驗師的委任期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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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鍋爐及壓力容器監督依據《鍋爐及壓力容器條例》(第56章)(《條例》) 之第5A(1)(c)條,已於今日(二月二十五日)暫停委任一位空氣容器檢驗師的委任期四個月。

  鍋爐及壓力容器監督的發言人稱,於一次抽查中發現該委任空氣容器檢驗師沒有認真執行《條例》所委任的責任。該委任檢驗師為一個空氣容器申請登記文件上的批署和聲明與實物的直徑,並不相同。實物直徑較申請登記文件上聲明為大。因此令該空氣容器的最高可用壓力多於應有的壓力,以致使用及操作該設備並不安全。鍋爐及壓力容器監督的發言人稱:「監督經衡量委任檢驗師的過失、他向監督作出的申述、和有牽連業界對今次事件的意見,認為必須暫停該檢驗師的委任期以阻撓這類不當的職業操守。但該委任檢驗師依據《鍋爐及壓力容器條例》所發出其他的效能良好證明書,並不受影響。」

  鍋爐及壓力容器監督的發言人警告:「《條例》的委任檢驗師制度主要的作用是讓委任檢驗師為鍋爐及壓力容器提供適當的檢驗和發證。鍋爐及壓力容器監督經常到工作場所抽查委任檢驗師的工作。若發現委任檢驗師沒有認真執行其委任的責任,監督可撤銷或暫停該委任檢驗師的委任。」

  若查詢有關今次的事件,可直接致電勞工處鍋爐及壓力容器科二九七五 六四二四。



2011年2月25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5時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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