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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議通過改善法律援助申請人財務資格的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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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通過政府建議,修改相關法例,以改善法律援助申請人財務資格的準則,令更多人符合申請法律援助的財務資格。

  民政事務局發言人表示:「政府已完成就評定法律援助申請人財務資格準則而進行的每五年一次檢討工作。為回應社會人士的訴求,政府在徵詢法律援助服務局、立法會,以及法律專業團體的意見後,將推行一系列措施以改善評定法援申請人財務資格的準則。」

  有關修改法例的建議將實施以下新準則:

(一)在計算法律援助申請人可動用收入時,採用住戶每月開支中位數代替住戶開支第35個百分值作為可扣除額;

(二)如年老的法援申請人年屆60歲,政府當局在計算其可動用資產時,不論其就業狀況如何,均可在其儲蓄中減除一筆相等於普通法律援助計劃(普通計劃)財務資格限額的款項;以及

(三)普通計劃的財務資格限額,由現時175,800元增至260,000元;法律援助輔助計劃(輔助計劃)的財務資格限額,由488,400元增至130萬元。

  為實施建議,政府須訂立《2011年法律援助(評定資源及分擔費用)(修訂)規例》,並在立法會動議決議案,以修訂《法律援助條例》(第91章)第5及5A條。

  民政事務局發言人表示:「有關修改法例的建議放寬了法律援助申請人財務資格的準則,令更多人符合申請法律援助的財務資格。」

  有關的法例修訂建議將於二月二十八日在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討論。



2011年2月21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7時0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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