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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破產時在強積金計劃內強制性供款的條例草案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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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修訂)條例草案》今日(二月十八日)刊憲。

政府發言人今日表示:「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制度的目的是協助工作人口累積退休儲蓄。立法建議與這政策目標相符,旨在明確釐清若有計劃成員宣告破產,其在註冊強積金計劃中的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的權利或應得權利(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將不會被債權人取去,即該計劃成員盡管破產,仍可保留其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作退休生活之用。」

  現時《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第16條已訂明計劃成員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的任何部分均不得在執行判決債項時取去,亦不得作為由計劃成員作出或代表他作出的任何押記、質押、留置權、按揭、移轉、轉讓或讓與的標的,而任何在違反上述規定下作出的宣稱的上述處置,均屬無效。條例草案會為該條文引進適當的修訂。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於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向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簡介了立法建議,委員會對建議表示支持。

  條例草案將於二○一一年三月二日提交立法會。



2011年2月18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6時1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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