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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設立制度規管信貸評級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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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會在《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 中加入提供信貸評級服務為新的受規管活動,以設立制度,規管在本港經營的信貸評級機構。

  政府發言人今日 (二月十八日) 表示:「在規管制度下,在本港的信貸評級機構及其個別評級分析員均要領有牌照,並受通用於所有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或註冊的人的一般責任所規限。」

  就此,《2011年證券及期貨條例 (修訂附表5) 公告》(《修訂公告》) 及《2011年證券及期貨 (財政資源)(修訂) 規則》(《修訂規則》) 今日刊登政府憲報。

  《修訂公告》是由財政司司長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42條所訂立,而《修訂規則》則由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依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45條,於諮詢財政司司長後訂立的。

  《修訂公告》會在《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5中加入一類新的受規管活動- 「第10類:提供信貸評級服務」。該附表已列明九類受證監會規管的活動,以及指定每類受規管活動的性質及涵蓋範圍的相關定義。該九類受規管活動是 (1) 證券交易、(2) 期貨合約交易、(3) 槓桿式外匯交易、(4) 就證券提供意見、(5) 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6) 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7) 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8) 提供證券保證金融資,及 (9) 提供資產管理。

  除加入新的第10類受規管活動外,《修訂公告》亦就附表5加入四項相關定義-「信貸評級」、「債務證券」、「優先證券」及「提供信貸評級服務」。

  另一方面,《修訂規則》修訂《證券及期貨(財政資源)規則》(第571章,附屬法例N),就第10類受規管活動獲發牌的持牌法團的資金規定及相關事宜,訂定條文。

  證監會亦會發布一本新的操守準則,以協助確保信貸評級獨立、客觀而符合質素要求。

  證監會於去年七月十九日至八月二十日進行公眾諮詢,有關設立信貸評級機構規管制度的建議,獲得熱烈支持。

  發言人說:「這項建議符合二十國集團訂下的期望,並與其他司法管轄區已採用(或正在設立)的規管模式大體上一致。建議既能加強保障投資者,亦使以香港為基地的信貸評級機構擬備的信貸評級,得以繼續在其他司法管轄區使用。」

  《修訂公告》及《修訂規則》將於二月二十三日提交立法會。如獲立法會經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通過,它們會於六月一日生效。



2011年2月18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5時4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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