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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金局檢討強積金供款最低及最高「有關入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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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就傳媒報道有關強積金供款最低及最高「有關入息」水平的檢討,回應如下:

  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簡稱《強積金條例》),積金局必須每四年對最低及最高「有關入息」水平進行不少於一次的檢討,以確定是否有理由作出修訂。

  《強積金條例》亦訂明檢討時積金局必須考慮的因素(「法定調整因素」),分別是就最低「有關入息」水平而言,每月就業收入中位數的50%之數,以及就最高「有關入息」水平而言,每月就業收入分布中第90個百分值的每月就業收入。《強積金條例》並無阻止積金局在進行檢討時考慮其他因素。

  積金局根據《強積金條例》的規定,於二○一○年進行了有關的法定檢討,並於同年七月把檢討報告提交政府考慮。

  積金局在進行檢討時,按法例的要求考慮了兩項法定調整因素,指出根據有關因素可以考慮調整最低「有關入息」水平至5,500元(根據較近期的數據),而最高「有關入息」水平可考慮調高至30,000元。

  除了列出根據法定調整因素而得出的結果,檢討報告亦列出積金局曾考慮的其他因素。報告清楚列明法定最低工資為需要考慮的因素之一。

  至於是否需要因應法定最低工資而調整最低「有關入息」水平,以及如認為有需要調整,最低「有關入息」水平應如何釐定,則有待政府當局考慮和諮詢相關界別(包括立法會議員)後作出決定。



2011年2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3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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