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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五題:破產案的各項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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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二月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何俊仁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的答覆:

問題:

  破產管理署(署方)根據《破產(費用及百分率)令》(命令),計算就破產法律程序而徵收的各項費用及按百分率計算的收費,破產人如果不服收費可以引用《破產條例》第114條第(2)款向法庭申請減免。有評論指出,命令只列明計算收費的方法,而計算方法並沒有考慮到署方在執行有關工作時的實際運作成本。二○○○年六月和二○一一年一月,法庭曾經兩次裁定按命令計算的收費不合理並將該等收費調低。就此,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五年,每年法庭裁定減少收費的案例共有多少宗和佔當年破產個案總數的百分比、減少收費的金額和幅度是多少;原本由署方要求收取的收費與減少後的收費的差額由哪一方負擔,以及對署方的財務影響為何;

(二) 制訂命令所列明的計算方法,是否為了以成功收取破產個案的費用去補貼大部分不能成功收取費用的破產個案,以收回署方處理破產個案的成本;若然,原因為何;及

(三) 過去五年,有否研究按署方執行有關職務時的實際成本去計算上述收費是否更公平,以及是否需要修訂現有的命令,以避免不適當收費;若研究的結果為是,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提問的三個部分,我現回覆如下:

(一) 破產管理署(署方)是根據《破產(費用及百分率)令》(命令),計算就破產法律程序而徵收的各項費用及按百分率計算的收費。而法院可根據《破產條例》第114(2)條,減免有關收費。

  二○○六年至二○一○年期間,法院裁定減免收費的個案共有七宗,而該期間法院頒發破產令的個案共57,486宗,詳情載於附件(一)。減免費用的個案約佔個案總數的百分之0.01,比例相當低。

  該七宗個案涉及政府少收的費用合共480多萬元,約佔署方該期間總收入的百分之0.4,對該署的財務狀況並無實質性影響。有關減少收費的金額和幅度視乎個案而不同,詳情載於附件(二)。

  法院行使酌情權減免費用,通常是考慮個案的特殊情況,例如申請人有嚴重的經濟困難。

(二) 制訂命令的政策目標,是盡可能收回署方的服務成本,避免以公帑補貼處理破產個案的開支。為了達致整體收回成本的目標,該命令容許某程度的互相補貼,即部分個案所收取的費用可高於處理該個案的成本,以補貼其他因沒有資產變現或變現資產不足而無法收回成本的個案。《破產條例》第114(3)條訂明,「根據(該條)訂明的任何費用的款額,不受破產管理署署長在破產法律程序或在某破產案中招致或相當可能招致的行政費或其他費用的款額所限制」。至於個別破產人士若因嚴重經濟困難等特殊原因,希望獲得減免費用,可按《破產條例》第114(2)條向法院申請。

(三) 過往五年,署方並沒有就收費機制應否改為按其執行有關職務的實際成本計算收費進行研究。我們認為若改以實際成本收費,將意味所徵收的費用,會視乎每宗個案的複雜程度而有所不同,最終可能會導致很多個案的收費大幅增加。另一方面,對於大部分沒有資產變現或變現資產不多的個案,由於無法收回成本,亦不能透過其他個案獲得補貼,最終將導致需要以公帑大幅補貼署方的服務。我們認為,要納稅人負擔補貼大部分破產人士的破產管理開支,並非一個恰當的做法。

  署方現正就命令的有關收費水平作出檢討。當檢討完成後,我們會向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作出匯報。



2011年2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2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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