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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三題:外籍家庭傭工逗留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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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二月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李鳳英議員的提問的答覆:

問題:

  現時外籍家庭傭工(下稱「外傭」)獲入境事務處(下稱「入境處」)特別許可後,便可執行家務工作所附帶或產生的駕駛職務。本人接獲投訴,指該等特別許可被濫用,有外傭的工作以駕駛為主,家務為次,變相成為私人司機,影響本地司機的就業機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按外傭性別分類,過去三年,每年入境處接獲有關外傭執行駕駛職務的特別許可的申請、批准和被拒的申請宗數,以及該等數字佔該年男性或女性外傭數目的百分比分別為何;

(二) 按外傭性別分類,過去三年,獲入境處續發特別許可的外傭中,獲續發一次、兩次、三次及三次以上的人數分別為何;及

(三) 過去三年,入境處有否採取具體行動,防止外傭從事並非家務工作所附帶或產生的駕駛工作;若有,具體行動的內容和次數、檢控的宗數、涉案人士被定罪的宗數及判罰為何;若沒有,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根據當時的教育統籌局(簡稱「教統局」)宣布的政策,政府決定由二○○○年一月一日起,禁止外籍家庭傭工(簡稱「外傭」)擔任駕駛職務。同時,政府實施一項由入境事務處(簡稱「入境處」)負責執行的特別安排,讓有確實需要的僱主的外傭,可向政府提出申請,擔任非經常性並由家務工作衍生的駕駛職務。這項特別安排,一方面能夠讓入境處有效地採取執法行動,防止這項安排被濫用,同時亦容許個別外傭擔任非經常性及真正與其家務有關的駕駛職務。

  根據這項特別安排,僱主必須在外傭的申請書內提出充分理由及資料,證明其外傭須擔任附帶於五類主要家務職責的任何一類,即家庭雜務、煮食、照料家中長者、褓母及照顧小孩,及由執行該類主要家務而衍生的非經常性駕駛職務。有關外傭須住宿於僱主家中及持有有效的香港駕駛執照,而有關車輛亦須以僱主或其配偶名義登記。申請書必須同時夾附一份住宿及家務安排的附錄,載明除一般家務以外,外傭所擔任的非經常性駕駛職務的具體安排。僱主和外傭雙方均須在有關申請書及住宿及家務安排附錄上簽署,表明雙方同意並遵守所擬定的駕駛職務安排。申請一經入境處批准,有關住宿及家務安排附錄將成為外傭僱傭合約的一部分,合約中的僱主及外傭便須據之切實執行。

  根據當時教統局的政策,禁止外傭擔任駕駛職務,而同時准許外傭在獲得特別許可後擔任指定範圍的駕駛職務,即成為入境處向外傭施加的其中一項逗留條件。故此,如外傭違反特別許可的條款或在沒有特別許可的情況下擔任駕駛職務,均屬違反逗留條件。根據《入境條例》,一經定罪,外傭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兩年。而僱主亦可能因為協助及教唆外傭違反逗留條件而被判處相同的最高刑罰。此外,根據《入境條例》,如僱主及外傭在申請特別許可時提供虛假資料,一經簡易程序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兩年。

  就問題的三個部分,我的回應如下:

(一) 過去三年的相關統計數字詳列於附件。總體來說,獲發有關特別許可的個案佔整體外傭數目,維持在一個穩定的水平,即男性約為30%,女性約為0.1%,兩性合計約為0.6%。有關數字在過去三年並沒有明顯變動。

(二) 入境處沒有就外傭獲續發擔任駕駛職務的特別許可的次數,備存統計數字。大體來說,在特別許可申請獲批的個案中,大約九成屬外傭續約或轉換僱主時提出的申請,由新申請簽證者提出的申請只佔約一成。

(三) 正如我剛才提到,自政策於二○○○年一月一日開始實施以來,禁止外傭擔任駕駛職務,而同時准許外傭在獲得特別許可後擔任指定範圍的駕駛職務,已成為入境處向外傭施加的一項逗留條件。如外傭違反特別許可的條款或在沒有特別許可的情況下擔任駕駛職務,均屬違反逗留條件。

  過去三年,入境處曾就六宗外傭涉嫌違反特別許可的條款或在沒有特別許可的情況下,擔任駕駛職務的舉報作出調查。經調查後,其中四宗案件未有發現任何確實證據,證明該外傭違反了《入境條例》。另外一宗案件經法庭審訊後,有關外傭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而餘下的一宗案件則涉及逾期逗留及違反其他逗留條件,有關人士已被定罪及判監。



2011年2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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