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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計劃成員提供虛假資料提取強積金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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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兩名強積金計劃成員因為在向強積金受託人提交的文件中作出虛假及具誤導性的陳述,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簡稱《強積金條例》)第43E(1)條,今日(二月十四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罰款12,000元。

  兩名被告張應德及林浩明各罰款6,000元。

  案情透露,張應德及林浩明分別於二○一○年四月九日及二○○九年四月十四日,以永久性離開香港為理由,向受託人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經積金局調查後,發現兩名被告曾作出虛假聲明,聲稱他們之前從沒有以永久性地離開香港為理由而提取累算權益。

  另外,一名高級人員及三名僱主因違反《強積金條例》,今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共罰款101,000元。

  展翅集團有限公司的高級人員梁展鵬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7(1)條及第44條,控罪指被告沒有為兩名僱員按《強積金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承認兩項控罪,各罰款3,000元,合共罰款6,000元。

  梁展鵬同時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43E(1)條,作出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向受託人虛報一名僱員的受僱日期。被告承認該項控罪,罰款3,000元。

  梁展鵬同時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7AA(7)條及第44條,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十一月至二○一○年三月,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兩名非註冊計劃成員的僱員向積金局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五項控罪,各罰款1,500元,合共罰款7,500元。

  梁展鵬亦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7A(8)條及第44條,控罪指被告在二○一○年一月及四月,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兩名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三項控罪,其中兩項控罪各罰款2,000元,其餘一項控罪罰款1,500元,合共罰款5,500元。

  展翅集團有限公司則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7(1)條,控罪指被告沒有為兩名僱員按《強積金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承認兩項控罪,各罰款3,000元,合共罰款6,000元。

  展翅集團有限公司同時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43E(1)條,作出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向受託人虛報一名僱員的受僱日期。被告承認該項控罪,罰款3,000元。

  展翅集團有限公司又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7AA(7)條,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十一月至二○一○年三月,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兩名非註冊計劃成員的僱員向積金局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五項控罪,各罰款1,500元,合共罰款7,500元。

  展翅集團有限公司同時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7A(8)條,控罪指被告在二○一○年一月及四月,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兩名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三項控罪,其中兩項控罪各罰款2,000元,其餘一項控罪罰款1,500元,合共罰款5,500元。

  富藤能源管理有限公司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7(1)條,控罪指被告沒有為一名僱員按《強積金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承認該項控罪,罰款6,000元。

  富藤能源管理有限公司同時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7AA(7)條,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十一月至二○一○年六月,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一名非註冊計劃成員的僱員向積金局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八項控罪,各罰款3,000元,合共罰款24,000元。

  思捷設計顧問有限公司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7A(8)條,控罪指被告在二○一○年一月至七月,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一名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七項控罪,其中六項控罪各罰款4,000元,餘下一項控罪罰款3,000元,合共罰款27,000元。



2011年2月14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21時5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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