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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將立法要求上市法團披露股價敏感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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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今日(二月十一日)在公布有關披露股價敏感資料的立法建議的諮詢總結時說:「我們正全力推進有關將上市法團披露股價敏感資料的若干規定納入法例的工作。」

  陳家強說:「是次立法工作的目的,是培育上市法團持續披露資料的文化。」

  他說:「我們認為有必要建立法定制度,以提高市場的透明度和質素,這亦有助鞏固香港作為區內首選集資中心的地位。」

  根據有關的立法建議,當上市法團知悉任何股價敏感資料(即「內幕消息」)後,須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向公眾披露。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將成為此法定規定的執法機構,而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則會裁定上市法團有否違反披露股價敏感資料的規定。

  與現行《上市規則》比較,法定制度將為股價敏感資料的披露提供更清晰的規定,清楚釐定有關責任及安全港的範圍;授權證監會就涉嫌違規情況進行調查;及容許獨立審裁處就所有涉嫌違規情況進行研訊。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於去年三月至六月,就加強上市法團披露股價敏感資料的立法建議展開諮詢,期間共收到一百一十份意見書。大多數意見書來自上市法團、金融服務界、專業團體,以及投資者/消費者群組。

  回應者普遍支持立法建議的目的,即培育上市法團持續披露資料的文化,他們亦普遍支持實施民事制裁制度。此外,大部分回應者同意政府的建議,採用現行打擊內幕交易制度中有關「內幕消息」的概念,來界定股價敏感資料。

  大部分回應者均認為建議的安全港是有需要和有作用的。設立安全港的目的是保障上市法團的合理權益,讓其把某些資料保密,以利便營運及業務發展。證監會將就安全港的適用範圍和何謂內幕消息,頒布指引。

  考慮過市場人士的意見後,政府在不減少對投資者保障的情況下,修訂有關立法建議,以方便上市法團合規。例如就披露時間方面,把「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修訂為「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讓上市法團在處理某一個案時,有時間適當並合理地核實資料和徵詢專業意見。

  為便利在香港以外有相當營運規模的上市法團合規,政府會擴大賦予證監會的權力,把豁免披露的範圍,涵蓋至香港以外地方的執法機關或香港以外地方的政府機關根據當地法例所賦權力而施加禁制的情況。

  為配合培育上巿法團持續披露資料的文化的目標,政府會賦權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在有需要時發出指令,要求高級人員或董事接受培訓、法團委任獨立專業顧問檢討其合規程序或就合規事宜提供意見,作為違反披露股價敏感資料規定的補救措施,以改善企業管治。

  陳家強說:「我們計劃在二○一○至一一立法年度,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修訂《證券及期貨條例》。」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把「上市法團披露股價敏感資料的若干規定納入法例的建議」的諮詢總結上載該局的網站(www.fstb.gov.hk/fsb/chinese/ppr/consult/psi.htm),供公眾閱覽。



2011年2月11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7時2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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